上海商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2020-09-23
 

第七次工会会员暨第六次教职工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教育体制和学院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保障教职工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基层单位的民主政治建设,依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接受校级教代会常设机构校工会的指导。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二教代会在本职单位行使以下职权: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审议通过本单位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有权建议学校对本单位领导予以嘉奖、晋升、免职;根据学院党委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第七条  二级单位行政领导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经同级党组织同意,二级单位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召开会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包括人事代理制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各种原因造成代表缺额,可按规定程序、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其中教学、科研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学院教代会代表、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为本单位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感召力和威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善于调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二级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向二级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有权对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义务: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二级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中起表率作用;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40人或以上的单位应召开教代会,代表人数按50%产生;教职工人数在40人以下的,的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具有与教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议题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的热点问题来确定。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与会代表等事项预先向院工会书面报告,以便备案。

   第二十条  在二级单位党总支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该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行政应为教代会的召开及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代表参加会议或活动占用教学或其他工作,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二级单位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开会的方案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名单;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决议的落实;接受和处理代表的申诉;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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