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现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并充分调动我校教师承担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为非财政直接拨款的科研项目,包括以签订各类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委托方式出资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正当合法。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委托方或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无预算要求的除外)和决算,项目预算表须经委托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并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执行,认真负责完成好横向科研项目的任务,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委托方加盖公章后的经费预算执行。如委托单位未约定预算内容及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第三章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科目编制预算。

第七条 校内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横向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校内二级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八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合同管理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横向科研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合同、预算约定使用,没有合同或预算约定的,由项目组负责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自主安排、统筹使用,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但不得列支与研发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直接经费列支范围及要求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科研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修缮费及其他费用。

(一)科研材料费。指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外购零部件、包装物的购置、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根据项目合同的要求,科研材料的采购报销实行分级审批,单笔采购超过1万元(含),需填报《横向项目科研材料采购申请表》(附件1),具体审批流程见表1

1: 科研材料费采购审批流程

单笔采购费用

审批流程

1万元(含)以下

自行组织实施

1万元-5万元(含)

提交合同由二级学院审批后报科研处备案,三家比价

5万元-20万元(含)

提交合同,科研处审批,校内招标

20万元以上

提交合同,科研处审批,委托招标

(二)仪器设备费。指用于项目开展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科研经费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根据合同、预算有关约定执行。未作约定的按照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采购电脑、打印机、复印传真机和投影机四类产品时先填写《政府采购委托申请表》(附件2)。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三)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四)实验室改装费。指用于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进行实验条件改善(简单装修改造及维修)的费用。对于此费用实施方式如下表2

2:实验室改装费实施方式

改装费用

实施方式

1万元(含)以下

后勤保障处备案,自行组织实施

1万元-5万元 (含)

后勤保障处统一组织实施

5万元-10万(含)

三家比价后实施

10万元以上

公开招投标后组织实施

(五)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六)科研协作费。指完成科研项目所必需的外协加工、委托开发、分析测试、试验、科研咨询中介等费用。

学校外拨的科研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横向科研经费的外拨经费(含设备采购等外包合作费用)比例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原项目总经费的50%,并由项目负责人提供利益相关说明(附件3:横向科研项目利益相关声明)。

1.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2.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七)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按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教授参照司局级标准执行。

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3

3: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级别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

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差旅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课题需要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费用。出差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填报《横向科研项目出差审批表》(附件4),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获得差旅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按《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城市间交通费及接送站费用,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分类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项费用可在设计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的审批文件(附件5:横向科研项目会议预算审批表)、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附件6:横向科研项目会议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会议中的专家咨询费遵照下文“(十二)专家咨询费”执行,并在报销时提供相应资料。

会议中的劳务费遵照下文“(十一)劳务费”执行,并在报销时提供相应资料。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果出版费、资料费(打印费、复印费)、成果转化活动费(场地、宣传、资料印刷)、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十一)劳务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外聘研究成员(需要与项目备案时项目研究成员一致)、在校学生和临时外聘用人员的劳务费、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助。科研项目合同或预算中有约定劳务费用比例的,按合同或预算执行;合同或预算中没有限定的,劳务支出比例原则上工程类项目不超过原项目总经费的50%,社科类、软件类项目不超过原项目总经费的60%。劳务费标准按照上海社会保障局最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并控制在8000/人月以内。

劳务支出可一次发放,也可多次发放。劳务支出发放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进度和成效提出劳务支出发放申请,并填报《横向科研项目劳务支出发放申请表》(附件7),报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经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其中在校学生(包括校内、校外)需要填报《学生助研岗位申请表》(附件8),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

劳务费据实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不得以现金(或非本人银行卡)形式发放,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二)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讲座酬金。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专家讲座费按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745号)》执行。

(十三)科研业务活动费。与实施项目相关的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和业务招待费,凭合法票据据实报销。业务招待费是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性支出。日常用餐标准为100/人天。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客饭标准为不超过50/人。

业务招待费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招待人员据实报销,并在发票后注明接待人数、事由。业务招待费根据合同或预算内容执行,不超过项目总额扣除外协费后的5%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列支范围及要求

本办法中的间接经费主要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横向课题发展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可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绩效奖励支出。绩效支出需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附件9),并报所在学院、科研处和财务处等部门审批备案,科研绩效发放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得奖励的个人承担。间接费用比例按合同预算执行,预算中无明确比例要求的,间接经费最高可占项目总金额的30%

第十四条 管理费

横向课题管理费按照项目研究费核算数的5%收取(项目研究费核算数=合同金额-外协费)。所提取管理费全部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

横向科研经费收入涉及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和印花税等。应税额由项目经费承担,财务处负责相关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

第四章 经费调整

第十六条 经委托单位批复后的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总额)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单位签章批准后方可调整。如在合同中未明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制定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结题及结余经费的使用

(一)横向科研项目在完成研究工作后必须组织结题验收。结题形式可以是:1.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2.按合同书的规定或委托方要求的结题报告。所有项目需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到科研处办理结题备案手续。委托单位有决算要求的,由项目组根据实际支出编报决算,由科研处、财务处等负责审核。委托单位要求对项目决算出具审计意见的,由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后续科学研究工作,经费列支范围可以按原预算执行,结余经费需在项目结题后三年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三)已结题项目负责人调出学校或其他等特殊情况,须根据课题实际完成人的情况,办理项目负责人更换手续,由学院报科研处审批。对于无法确认课题完成人的项目,由科研处直接通知财务处按规定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六章  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承担项目负责人所属的二级单位、科研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要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便捷服务和政策支持,同时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保证合同在签订、执行、结题各阶段的合规、合法。

科研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二级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引起法律诉讼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承担相应的诉讼责任和费用,并履行裁定或判决结果;如发生违纪(设立虚假合同)等行为,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及地方有关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为准。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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