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2019-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体现“教授治学”办学思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商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配置相匹配,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二级组织,分别为经济管理、法政人文、理工农三个专门委员会。各二级专门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7名。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章开展工作,向校学生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于科研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非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关校领导、教师及校外相关学科专家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但人数不能超过该委员会的1/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校在职在岗人员;

(二)品德高尚,学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三)在本学科领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知识服务工作,形成多篇(部)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著作、艺术作品和决策咨询报告等;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职责;

(五)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第三章 委员产生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侯选人由二级专门委员会主任、校长提名或二级专门委员会民主选举三种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二级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根据学科、专业分布情况确定,根据第九条资格条件的规定,相关院(系)教授委员会提出候选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各二级专门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校学术委员会和二级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实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上海商学院校学术委员会、二级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二级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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