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6-08-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立上海商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咨询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提高学术水平为宗旨。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指导、制定学院学术发展规划;  

第六条 审议学院学科及专业的设置;
  第七条 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第八条 评定学院的科研成果,推荐申报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审查科学研究的立项、评审和验收;
  第十条 指导学院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行使本院《学术著作出版专项基金》评审委员会职责,按照本院《学术著作出版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审议学术著作出版贷款或出版资助申请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事项。

 

第三章  组成及遴选办法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1721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风严谨的教授和专家中遴选。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三年遴选一次。由各二级院系按比例推荐;也可由院长直接推荐,但不得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委员的变更不超过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由院长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可增补、调整部分委员。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二级院系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四条 根据院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术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委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除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不记基数的除外)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回避的委员,无论其是否为当事人投同意票,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同意票和统计基数均减少一票。

第二十九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三十一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三十三条 经院长同意可视履行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召集部分委员专题会议。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院系可依据情况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其所在二级院系的当然委员。各二级院系的学术委员会可依据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相应的章程。二级院系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和人员组成报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日常事务由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院财务处在学院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原沪商职院(2000)第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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