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上海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06〕4号文)和《上海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为了确保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不包括非学历教育的学员。
第三条 我校只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并符合毕业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注册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上海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或学分,达到本科毕业要求;
3.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4.毕业作业(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总评成绩达到良好或以上;
5.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及以上等级成绩达到上海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本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及以上,或参加PETS-3及以上考试,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上述成绩从获得之日起4年内有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之一者;
2.在校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因考试作弊(包括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受过处分者;
4.经补考合格的课程专升本达到5门(含5门)、高起本达到8门(含8门)以上者。
第六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需填写《上海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附加成绩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及以上等级的成绩单或 PETS-3 及以上等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等有关材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之日(以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一年内,需在规定时间(6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填写《上海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附加毕业证书、成绩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及以上等级的成绩单或 PETS-3及以上等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等有关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材料汇总后报学位办。
2.学位办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逐个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名单。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分委员会的审核汇报,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经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应在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之前,书面通知本人。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商院教〔2009〕112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商学院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