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硕士学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1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必修环节考核和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

(四)须从事与学科专业培养目标相应的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创新性成果。成果的形式和具体要求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培养目标制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五)按规定时间完成学位论文撰写,经导师同意推荐答辩并通过论文答辩,论文质量水平达到所申请学位的要求。

 

第二章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条 研究生应完成书面开题报告,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学院。由学院统一组织召开开题报告会。

第三条 开题报告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原则上,两年制的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末前完成,其他学制研究生的开题工作一般在第三学期完成。

第四条 开题报告会重在评审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研究思路是否清晰、研究设计是否合理和是否具备一定的创新性等。

第五条 开题工作程序

(一)研究生填写《上海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表》(以下简称《开题审议表》),完成后提交导师审核。导师审核通过签署审核意见,方可参加开题报告会。

(二)学院根据情况,组成开题评审小组,开题评审小组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校外专家。导师不能担任其研究生所在组的评审小组组长。

(三)开题报告会以公开答辩方式进行,评议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四)开题报告会后,学院对开题报告与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后交研究生处统一存档。

六条 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必须评审通过方可进行学位论文撰写。个别不能按期参加开题报告会或开题报告不通过的研究生,可以在前次开题结束后1至2个月内申请一次重新开题,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条 开题报告经审查通过,原则上不再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选题及研究内容的,应由研究生填写《上海商学院研究生论文选题调整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学位点所在学院审批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开题。更改后的论文题目和内容与原开题题目、内容相近,不需要重新开题的,按正常程序进入学位论文下一环节;若更改后的论文题目和内容与原开题题目、内容相差较大,必须重新开题。

第八条 则上研究生开题报告评审通过日期应与学位论文答辩日期间隔一学年以上,以保证学位论文的工作量要求。延期开题或重新开题者,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相应延迟。

 

第三章 研究生中期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分流退出的关键节点,是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中期考核应包括学生思想品德、身心健康、课程学习、能力考核、专业实践、开题报告与近期进展等方面的综合评议。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核应当体现专业学位培养目标与培养过程的特殊性。不同学科专业可以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目标,明确具体的考核要求。

第十条 中期考核工作安排在研究生按培养方案完成课程学习和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之后进行。两年制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完成,其他学制研究生中期考核一般在第四学期完成。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中期考核的,应于考核前提前两周提出延期考核的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可延期1次,原则上要求在延期申请获批后3个月内完成考核。

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虽申请延期但未得到批准且不按期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当次中期考核的评定等级记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实行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学院组织考核的实施程序。各学院应成立考核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鼓励聘请校外本学科专业专家参与。中期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充分听取并尊重指导教师的意见。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中期考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对本人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交导师审核。

(二)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论文及科研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交考核小组审核。

(三)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和指导教师的意见,对研究生进行全面综合评议,提出结论性的评价。中期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中期考核的结果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后,形成《上海商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中期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可以进入下一阶段学习;考核不合格的,需再次进行中期考核,直至合格,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学习。

 

第四章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十四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学校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拟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全部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分答辩前检测和答辩后检测两个环节。答辩前检测应在学位论文送审前完成,未能按期完成者,不予受理本次答辩申请,延期3个月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结果处理等有关规定见研究生处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检测、评阅、答辩等环节使用不同文本,或存在通过技术处理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以答辩作弊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严重者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八条 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论文,答辩前应全部送盲审,进行同行专家评议。每篇学位论文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论文评阅人对论文做出学术评议,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盲审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在送审及评阅过程中隐去研究生、导师以及评审专家姓名等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字样,不要有致谢、后记、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等部分的内容;封面不得填写研究生姓名和导师姓名;论文任何地方不得出现任何反映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相关信息的内容;论文独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声明请勿签名。

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双盲”的原则,不得将研究生、导师以及评审专家姓名等信息泄露给任何人,研究生及导师也不得从任何途径了解评审专家的情况,妨碍评阅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盲审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相关学院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将符合盲审要求的论文及相关材料送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专人负责办理送审。

第二十条 盲审结果处理办法

(一)2份评阅意见的总评分均达到60分及以上,且至少1份评阅意见的总评分达到75分及以上,认定为“盲审通过”。

(二)2份评阅意见的总评分均低于60分的,认定为“盲审不通过”。

(三)1份评阅意见的总评分为75分及以上,另1份评阅意见的总评分低于60分的,学位申请人可在论文未做任何修改的情况下提出送另一位不同专家复审的申请,复审评阅意见的总评分在60分及以上,论文经过导师指导修改后可以答辩;复审评阅意见的总评分低于60分的,将认定为“盲审不通过”。未提出复审申请的,直接认定为“盲审不通过”。

(四)1份评阅意见的总评分为60-74分,另1份评阅意见的总评分低于75分的,学位申请人可在论文未做任何修改的情况下提出送另一位不同专家复审的申请,复审评阅意见的总评分在75分及以上,论文经过导师指导修改后可以答辩;复审评阅意见的总评分低于75分的,将认定为“盲审不通过”。未提出复审申请的,直接认定为“盲审不通过”。

(五) “盲审不通过”的论文,应按评审专家的意见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修改时间至少3个月,修改完成后按要求填写《上海商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再次送审申请表》,送首次评议的专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方可申请答辩。

第二十一条 如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皆认为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是由于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所致,可在收到初次盲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由学位申请人填写《上海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学术观点分歧申诉表》,附明确详尽的申诉理由以及导师就论文质量情况的书面意见,并将申诉表、学位论文及评审专家意见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理由进行审议,若审议确属学术观点分歧并同意申诉后,由研究生处将学位申请人的初审论文另送2位专家进行盲审。

如申诉后重新送审的评审意见为第二十条(一)情形的,盲审通过,可进行答辩,该论文处理情况列入学位授予重点汇报名单,提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如申诉后重新送审的评审意见为第二十条(二)或(三)或(四)情形的,维持初次盲审认定的结果,不得再次提交申诉,申请人至少3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重新送审意见未全部返回之前,原则上申请人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在此情况下,如通过盲审,本次答辩结果有效,如未通过盲审,则本次答辩结果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切实检查学位论文工作、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预答辩属于学位论文答辩前必经环节。

预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学位论文基本完成后,学位论文盲审之前进行。预答辩由学院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要求由学院和学位点自行制定,可参考正式答辩要求。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研究生在规定时段,将经导师同意推荐答辩的学位论文提交学院,视为申请本次答辩。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研究生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并通过同行专家评阅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每位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权限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否通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由三位或五位具备高级职称的本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中,应至少有一位行业专家,并具备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

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学院推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研究生处审核。未履行上述程序而组织的答辩无效。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

1.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2.学位论文同行评阅书,应在答辩前送达答辩委员会。

3.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学院应妥善安排相关人员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学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全程出席答辩会。

5.答辩申请人的导师(含答辩申请人的行业导师)除必要的说明环节外,应全程回避答辩过程。

6.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7.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8.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可进一步修改的,由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决定学位论文修改期限。学位论文修改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1.主席宣布开会(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等)。

2.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3.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先集中提问、准备后集中回答的答辩方式。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

4.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宣读评阅人的评语;讨论和写出对论文的评语;进行无记名投票,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6.论文答辩全过程应进行录音,由各学院存档。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答辩,应依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获得批准。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规范由《上海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采取会议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授予学位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以全体委员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二)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三)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以及其他学术失范行为,情节严重者;

(四)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予授予硕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项的处分解除后,可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研究生处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三十六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暂缓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不授予学位处理;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则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授予其学位。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等规定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非经法定组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撤销的,不可撤销。

第四十条 研究生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有权在接到有关决定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学校不予受理。

 

第八章 学位授予材料归档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应将与硕士学位授予有关的材料复核后送学校档案室存档,有关材料包括:

1.学习成绩单一份;

2.《学位申请书》一份;

3.《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核表》一份;

4.《论文评阅书》二份(由两名盲审评阅人填写);

5.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决议书各一份;

6.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7.硕士学位论文一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四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须送学校图书馆存档,并送国家指定机构存档。

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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