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来华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2016-07-10
 

    为了做好我校来华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等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接受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现行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一) 入学条件

   1. 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的外籍人士。

   2. 具有高中阶段教育的毕业学历证书,成绩良好。就读专升本课程的,需取得高等专科学历。

   3.需要通过上海商学院汉语水平统一测试,方可进入相关专业学习。

   4.对于从外校转学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应提交相关的学习证明、成绩单和HSK等级证书(如果有),并由留学生部对其已修课程的学分进行确认并报教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插入相应年级专业班级学习。

 (二)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来我院学习的外国籍本科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三)申请秋季入学的留学生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将申请材料送到留学生部。申请材料由留学生部及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留学生部负责在7月30日之前向被录取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签证材料。

 (四)被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留学生部及相关部门报到注册,并按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五)每学年开学时,留学生部将当年进入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的名单报教务处及相关院系,名单中需注明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就读学院和专业、培养层次教学计划及就读年限等基本情况。

   二、 学制与学习年限

  (六)本科留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期限可为3-6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为2年,学习期限可为2-4年。延长学习期间按留学生重修学分学费标准交纳学费。重修学分收费标准为450元/学分。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基本学制计。

 (七)在延长期间,学生仍需每学期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三、学分、课程结构与教学管理

 (八)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在校期间须按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修读课程。留学生可以不修读中国高校规定国内学生必修的有关政治类课程,不参加军训,并自行决定是否修读外语、公共计算机和体育课,但本科毕业生和专升本毕业生的总学分必须达到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课程基本结构为: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三部分。其中: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九)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考试成绩的及格线可以放宽到50分(百分制),但优、良、中的标准线不变。

 (十)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参加课程重修必须选课确认或报备存档,并按标准缴纳重修费用。重修课程与修读的其他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免听,经批准后,可免除重修课程的考勤,但必须参加课程的考核。

 (十一)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其专业所在院系负责。相关院系应重视对留学生的学习指导,指派专人协助留学生进行选课,制定学习计划,指导留学生完成学业,推荐品学兼优的本学院学生和留学生结对子,帮助留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本科专业的学习。留学生部指定专门的辅导员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生活及涉外事务管理,并定期与院系沟通留学生的学习情况。

   四、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十二)本科留学生在读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专升本留学生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留学生应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交纳报名费,经留学生部和有关院系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院系学习。

 (十三)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在学期间最多休学2次,累计不超过2年。留学生休学应向留学生部和教务处提出申请,休学申请获准后,应办理好休学申请单,递交到留学生部和教务处,并办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学籍。

 (十四)休学的留学生如要复学,原则上应于休学期满2个月前提出申请,经留学生部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5.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6.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7.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8.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十六) 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十七) 对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同时停止其在华居留签证。

 (十八)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留学生处分,参照我校本科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结业、毕业与学位

 (十九)本科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允许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规定年限内未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应修学分者,应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十)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上海商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六、附则

 二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沪商院教(2010)106号文同时废止。

 (二十二)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留学生部负责解释。

上海商学院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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