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2020-09-01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我校国际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上海商学院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合来我校接受学历教育(不包括非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  学校只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并符合毕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学术的基本规范及其道德要求,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虽有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但毕业前已予解除;

3.留学生毕业时应具有的语言能力以教委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4.完成留学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本工作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3.汉语类、中国概况类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4.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6者;

5.留学生毕业时未达到教委有关文件规定的语言能力;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者。

第六条  准予结业的学生,在《上海商学院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学校补修课程、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经本人申请且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计起。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手续按如下规定办理:

1.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收集来华留学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会同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一起审核“学生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核表”。审核无误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外国留学毕业生的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

2. 教务处对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3.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外国留学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由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的名单。

4.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主席签字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九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沪商院教〔201417号《上海商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商学院《学生手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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