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转学管理办法
(上海商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沪商院教〔2017〕64号)
三、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录取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读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学校教务处审核,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按教育部第41号令第二十三条相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