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学校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基础上,从应届毕业生中评选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对象
评选的对象为本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比例按照每年上海市教委的相关通知确定(历年是本科毕业生人数的5%;专科毕业生人数的3%)。
上海商学院优秀毕业生本科10%,专科6%。
三、申请条件
(一)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在“上海商学院优秀毕业生”范围内择优评选,其中还应至少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综合奖学金者。
(二)上海商学院优秀毕业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没有违法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3.学习勤奋、成绩优秀,至少获得两次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至少获得两次综合奖学金。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学校各类活动,在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重大成绩。
5.积极择业、就业,并已落实工作单位(含继续深造)。
6.符合上述条件,且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可优先评选。
四、评选办法
(一)评选程序
校优秀毕业生由毕业生所在学院(院区)初审报学工部;学工部复审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
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经学校评审后报市教委审核后决定。
(二)评选时间
一般情况下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均在 4-5月进行。
(三)各学院(院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五、评选材料
参评学生需按要求认真填写“上海市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另附有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入学以来总成绩单、各类获奖、评优证书等)一套。
推荐单位需按要求认真填写、审核“上海商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另附有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入学以来总成绩单、各类获奖、评优证书等)一套。
六、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 9月22日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