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0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设立上海商学院大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投入100万元作为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课题立项和科学研究。

第二章 立项范围

  第三条 上海商学院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学生开展各类学科竞赛、科学研究。资助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1)与学生所学专业有关的理论及政策研究或调研活动;(2)与本学科交叉的相关学科理论及政策研究或社会调查;(3)申请者认为有重要研究价值的项目;(4)国际性、全国性、市级科技、知识、文娱及体育竞赛等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的申请人限我校在读的全日制学生。申请者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风端正,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集体项目申报时应明确主持人1名,参加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鼓励跨班级、跨专业和跨院系联合申报;每个申报项目必须有本校指导教师1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主要领导及校内外部分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项目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学生申报,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方式进行。学生学科竞赛、科研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一般每年度第一学期组织一次,其具体程序为:

    1科技、知识、文娱及体育竞赛根据各学院年初申报竞赛项目或根据学校下发的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填写《上海商学院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原则上每人每年度只能主持或参加申报一项(学生参加市级以上竞赛项目不受此限制)。每个申报项目须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的推荐意见;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并将审议结果填入申报表;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报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科研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式等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应及时向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申报人应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向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申请项目鉴定。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鉴定委员会负责项目的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确定项目是否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是否同意结题。

  第十条 鼓励项目成果在校内外报刊上公开发表,发表时一般应注明“本课题受到上海商学院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资助”字样。对有公开成果发表的项目在项目鉴定时优先通过鉴定,优先结题。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概况和项目研究成果向全校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及其名次排列顺序如有异议,在成果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对有异议的成果,应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最后裁定。

  第十二条 在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鉴定等各个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一般以一年为完成期限。对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提供详细的报告向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为半年。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校收回已拨经费,取消申报人及参加人继续申报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立项的资格。

第七章 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设定的总基金数额的40%下拨到各学院作为竞赛、科创培育费用。总基金数额的40%经费分配原则,按照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为单位,每年年初下拨各学院5万元经费。每年度经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考核优秀单位在来年度经费下拨时给与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各单位利用社会资源对学生学科竞赛、立项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和条件保证。

 第十六条 学生科研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核拨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1、购置、抄录、复印、翻译图书资料的经费;

2、国内搜集资料及调查研究费。

3、竞赛类项目:在12项基础上,还可用于报名费、参赛者交通费、住宿等财务纪律允许的各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成果奖励:学科竞赛按照上海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实行;学生科研类参照学校科研处学术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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