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奖励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大力发扬他们的先进事迹,树立榜样,促使广大学生严格地按“三好”标准塑造自己,培养奋发向上的良好风气,对“三好”学生等评选方法作如下规定:
一、评定项目
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
二、评定条件
(一)校三好学生条件
模范地执行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具体表现为:
1.政治上积极向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模范地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主动关心集体,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社会工作;
2.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有一定的自学和研究能力,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有一定的学习研究成果;
3.通过体锻标准,体育课成绩合格,积极参加课外体锻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作息和卫生习惯,学习精力充沛。实施《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需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
(二)校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校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且在关心集体、为同学服务,做好社会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2.校优秀学生干部应是综合奖学金获得者中德、智、体全面发展者。
三、评定方法、时间安排
(一)校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2%-3%。
(二)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人数的1%。
一般情况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在9月份进行。按评定条件,由学生、班委、团支部、辅导员提名推荐,整理材料上报;学院(院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集体讨论并经学院(院区)平衡,报学生处、校团委等部门审阅,由校党政领导统一审核批准。
四、其他事项
1.学校结合有关评选活动,将组织相应的优良班风评选、优良学风评选等专项评优活动。
2.有关奖项由奖励单位颁发相关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获奖人档案。
3.若发现和查实有关获奖者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评选条件时,取消其荣誉称号,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4.各学院在不违背本办法精神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细则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原《上海商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沪商院学[2014]11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