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6-07-05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2004]51),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4]65),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实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家财政贴息、国有银行经办、用于帮助我校已取得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专升本学生),用于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为用好、管好国家助学贷款,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院区)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并协调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二)负责与经办银行协商签订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三)组织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

   (四)领导开展学贷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成员主要由学生处和各学院(院区)专职辅导员组成。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具体实施上海商学院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有关工作;

   (二)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负责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咨询、申请、催收;

   (三)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

   (四)在借款学生毕业前,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在办理还款承诺及其他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处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五)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六)负责开展与经办银行合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及申请、审批办法、程序和时间。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专升本学生);若学生未满18周岁,须提供父母签字同意申请贷款声明。

 2.家庭经济困难,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主要指学费)

3.学习成绩较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5.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本人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的有关信息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贷款的申请、审批办法、程序和时间。

19月前两周,学生向本班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院区)困难认定,同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及其它相关资料(见第五条)。

29月底前,学院完成初审,将申贷学生资料统一上报学生处。

310月上旬,学生处完成复核,组织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约,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410月下旬-11月,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512月底,经办银行将放款通知书通知学校后,学生处建立当年贷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将信息数据库交财务处办理放款。

第五条  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必备的材料:

(一)本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申请借款学生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三)盖有家庭所在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原件一份;

(四)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老生学生证(照片页及注册页)复印件一份;

(五)父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若申请学生未满18岁,需提供父母签字的同意申请贷款声明及整本户口薄复印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

    依据国家规定,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并全部用于学费贷款。

    第七条  贷款的发放。

    经办银行审批的学生助学贷款,采用直接划拨到学校相关银行帐号的方式,学校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贷款学生名单以及贷款到位对账单,将贷款发放到位。借款学生收到贷款后,应及时补足学费余额。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从贷款之年(即在校学年)起到借款人毕业后13年共1617年,最长不超过20年。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新生入学后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银行分年进行发放。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由经办银行确定。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学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学校有关部门与学生处联系后,由学生处通知借款学生必须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经办银行出具证明并由学生处确认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退学、出国等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办理展期。若借款学生休学或在校参军,可凭休学证明或服兵役入伍通知书,由学生处通知银行暂停原已生效的借款合同,期满凭复学证明可恢复生效原借款合同并办理还款展期。若借款学生继续专升本就读,提供继续就读的书面证明,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在原借款合同生效期内,延迟还款时间。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可视就业情况,制定还款计划,最长还款期限不超过毕业后6年(以贷款合同时间为准)。还款期限一旦约定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  如贷款学生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等违约行为,学校在协助银行催收中查证系学生过失或因贷款学生没有及时提供最新联系方式而致学校在催收时联系不上,学生处将通过校园网尽快与这些学生取得联系,及时纠正违约行为,避免学生因违约造成信用损失。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经办银行可对违约学生的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个人全国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提供给全国或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贷款的管理。

   (一)各学院(院区)应指定专人兼职负责与学生助学贷款有关的管理工作;

   (二)在经办银行确定贷款后,学生处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下发各学院(院区),并由各学院(院区)通知学生签收;

   (三)各学院(院区)每学期开学后,应将贷款学生的情况(就业、读研、转学、转系、退学、开除、休学、留降级、死亡、出国留学或定居等)上报学生处;

   (四)各学院(院区)应加强贷款学生的教育工作,使其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还款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第八条贷款年限、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按国家政策规定从2004年秋季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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