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一)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学生更好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市教委、市财政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对原《上海商学院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三)勤工助学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四)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二)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同第三、四条对应)
第三条 学校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具体为:
1.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和开发;
2.对有关部门申请勤工助学人员的协调和初审(报上级审批);
3.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4.协助校内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5.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6.其他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的协调。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具体为:
1.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积极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2.校外用人单位资格的审查和甄别,与用人单位协商校企合作协议(报上级审批);
3.负责校外用人单位的联系沟通及协调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
4.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协助校外企业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5.协助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6.协调和监管学生劳动报酬的发放,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7.努力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积极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同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一)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1.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高于4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40小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校内各单位(含校内盈利性后勤服务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在用工之前需先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备案;
3.各单位(含校内盈利性后勤服务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4.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2.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3.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固定岗位需在开学一周内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三天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按照一个岗位支付报酬。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备案。
4.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也是为临时性、突击性的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岗位。
第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
(一)校外勤工助学必须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二)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小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一)校内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月计算、按小时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按工作量计算均可。
1.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按月计酬,每学期按5个月、每月40工时的酬金发放,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2.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每小时计酬标准可适当提高。
(二)勤工助学酬金支付原则:
1.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
2.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八条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一)校内勤工助学
1.校内单位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商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
2.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设置并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采取指定和自愿相结合的方法安排勤工助学学生,各学院也可推荐学生,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按序登记后视岗位需求情况安排学生上岗。
3.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与应聘学生签订《上海商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上岗工作。
4.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二)校外勤工助学
1.校外用人单位需要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审核审批后确定勤工助学岗位;
2.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根据校外用人单位需求情况,组织学生自愿报名登记,并协助校外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面试培训;
3.如校外用人单位需要来校进行面试培训的,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场地和设施,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4.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可以优先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协商《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有关事项。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一)学生的权利
1.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2.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3.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4.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二)学生的义务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根据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张贴的告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登记,并提供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个人信息;
2.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有关条款;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用人单位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的建议;校外用人单位可以与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协商学生劳动报酬的标准;
3.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4.有权辞退不遵守本单位劳动纪律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并及时与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联系沟通。
(四)用人单位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本着爱护教育的宗旨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工作岗位;
2.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3.提供良好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4.实事求是地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劳动考核鉴定和劳动评语;
(五)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奖惩措施
(一)各二级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定之中。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未经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法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学校可酌情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原《上海商学院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沪商院学〔2014〕228)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