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0-10-29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必须加强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成人教育的具体情况,对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注册并且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经医院检查患有疾病影响正常到校学习的,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学校缴纳学费等费用并且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 学分与学制

第五条 学院试行学年学分制,学分是度量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是毕业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均以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数计算。

第七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含休学等),最长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数后的2年,超过的2年称为延长修读期。

第八条 在延长修读期内,学生仍需按“第四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三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登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积分。

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不能以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40%,学期末考试成绩占该课程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是对学生出勤、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的综合考核。

考查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学习、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考核,不能只以某次测验成绩作为该课程总评成绩。

补考成绩只按考卷评分,一律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一条 学生缺课时数达到2次时,将予以公告警示。若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三分之一的, 取消考试资格,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十二条 凡有实验、实训的课程,必须待实验、实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三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实践课,按一门课程要求独立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或考查(包括毕业作业答辩),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书面向班主任请假,经学历教学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请假者,应在两周内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达到60分或以上的,可以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免修的条件为:同类学校的的相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已经取得“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明书”的相同层次同名称的课程可以免修,“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取得之日起至申请免修之日止不超过8年。;已经取得经学分银行认定的非学历证书的,可以免修对应课程;学生已经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证”的,且成绩达到该年规定的及格分数线或以上的,可以申请免修“公共英语”课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或“全国英语等级三级合格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证”申请免修的有效期自取得之日起至申请免修之日止不超过5年。免修的学分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三分之一。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作业等课程均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不退学费、代办费。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某门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该门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前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可以申请重修。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也是毕业条件之一。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学生民主评议的形式,由班主任和班委会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并以优、良、中、差记分。对评为“差”的学生以及记律处分尚未撤消的学生,不能毕业。

四 课程选修、重修

第十九条 选修课应在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程范围内,在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内选定,同一班级选的课程应统一,选定后一般不得改变。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须重修的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查询本学期各专业课表,填写“重修申请表”到学历教学部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课程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同第九、十、十一条,重修课程在延长修读期内的,学生仍需按“第四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重修须按学分收费。

五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劝其休学:

1.因伤、病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50%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50%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4.学生因病因事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可以申请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予开学前持学生证和休学申请表向学院申请复学。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按下一年级教学计划设置的课程进行学习,休学前已取得的学分有效。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2.凡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应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  学生申请休学以申请日期为界,按照课程学分和课时计算退还未修课时的学费,复学仍须重新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六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

1.考试、考查旷考达5次者;

2.考试、考查作弊达3次(含3次)以上者;

3.在校期间保留学籍超过延长修读期者;

4.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5.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7.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癜痫、麻风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0.一学期内旷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批准后执行,并报市教委备案。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不服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经诊断患精神病等不能正常求学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已学课程成绩证明按第三十条执行。

3. 退学学生已课程不退学费。

第二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转专业、转学与转班级(教学点)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由本人申请,经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与转班级(教学点)的办理规定: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领导批准,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转出本校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领导批准,还需转入学校同意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由本人申请,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领导批准,学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管理部门申报,并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管理部门发函;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管理部门发出同意函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  转班级(教学点)的学生,必须是同专业同年级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不办理学生转班级(教学点),确有特殊原因的,需出具有关证明,并在学期末提出申请,学历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领导批准后,在下一个学期执行。学期中途不实施转班级(教学点)。

5.  学生转专业、转学与转班级(教学点)的手续,应在下一个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转学与转班级(教学点):

1.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专科转入本科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的。

4. 在读本科五年级、专升本三年级、专科三年级的学生。

5. 应予退学的学生、已经退学的学生。

6. 受过各类处分的学生。

7. 无正当理由的。

八 毕业、肄业、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对其作毕业鉴定工作,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如在毕业前受严重警告(包括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还未撤消或品德评定为差的学生,即使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也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以后,若各方面表现好,一年后仍在延长修读期内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或街道)鉴定,可回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超过延长修读期的不得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可以申请撤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第二十条的,发放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肄业证书、退学证明或学习证明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而中途退学(除开除学籍外),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一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九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于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录取的学生。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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