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生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现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颁发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学校原《关于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实施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如下意见:
一、每学年按照《标准》对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报我校学生体质测试数据。
二、从2014年9月起,将学生按《标准》开展体质测试所取得的分数合格作为奖学金和“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申报条件。
三、毕业班学生的体质分按第六学期测试的体质分计入。如有毕业班学生提出申请,可于第七学期重新测试。
四、高年级测试安排在课余进行,教师因测试增加的工作量按1/2课时计算(今后课余的体育活动指导、运动队训练、竞赛组织、早锻炼等,也按此口径操作),增加的课时津贴按教师实际工作量和职称来核定。此项课时费用由干部人事处、教务处核定,财务处发放。
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上海商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实施意见》(沪商院学〔2008〕79号)同时废止。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12月3日
上海商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