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报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司〔2012〕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商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和本专科学生,以及以上海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在学术活动中,秉承“和谐、诚信、求实、创新”校训,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相关学术成果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四)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规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五)合作成果应按照成员在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的大小确定署名顺序。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在校学生的学术成果,指导教师为主要责任人。
(六)各级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任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八)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晋升职称、聘任岗位(含特聘岗)和评奖等环节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或故意夸大、渲染成果的级别和社会影响。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代笔:找他人代替自己撰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五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组织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六)经查实,有关人员确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类上级有关部门的奖励和资格,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撤销相关奖励和资格。
(七)学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其成员由校办、科研处、监察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处,具体负责受理与调查事宜,接受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署名举报。具体职责是:
(一)科研处会同相关学院、部门负责调查教职员工和以上海商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教务处和学生处会同相关学院负责调查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三)成教学院会同相关学院负责调查我校成教学院学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七条 受理与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原则上应实名举报,举报人可向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领导或直接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相关调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延长书面调查报告完成时间。
第九条 相关调查部门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科研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上述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做出鉴定。必要时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审定程序。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召开全体会议,对调查事实做出认定结论。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到会方能开会,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结论经2/3以上(含2/3)的到会委员赞成方为通过。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会议通过的事实认定结论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由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但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学术处分种类为:训诫、撤消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撤销有关成果的登记和奖励、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行政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解聘、开除。
以上处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过以上的处分;对于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第十四条 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罚: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投诉人的;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 学校将教师职业道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发现当年定为考核不合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罚期限,除“解聘、开除”处罚之外,其他处罚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晋升工资。处分期限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并有纠正错误的行动,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经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报请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罚,并恢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在处罚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学校将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在我校兼职、进修、访问的人员,在我校工作期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将取消其兼职、进修、访问的资格,并将调查结果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