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上海商学院(以下简称我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有效规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学校知识服务能力,保障学校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在我校立项或我校人员(包括在职教职工、离退休、退职、调出人员、客座人员、旋转门人员和在校学生)利用我校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完成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图纸等形式的知识产权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专有技术。对这些科技成果我校享有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它处分权,其使用、转让的收益按本办法第四章执行。由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研发产生的科技成果的权益从其约定,约定中属于我校的份额适用本办法第四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我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以下方式:学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通过技术转让、技术使用许可等活动获得的、扣除相关成本(主要指税费和申请、获得及维持相关知识产权的费用)后的净收益,以及以技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
第三章 组织管理实施
第六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高决策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是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签订职务科技成果的相关技术合同。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搭建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平台;提供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相关研究与培训;建立技术成果的作价机制,组织价格审定;开展我校与社会和行业之间的技术转移服务;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技术转移中心挂靠在科研处。
第七条 学校设立上海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该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股权及转让收益、社会及企业的赞助、技术转移中心的服务收入等,主要用于扶持和资助具有较好市场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一般应有以下步骤:
(一)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需求部门等向学校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意愿
(二)技术转移中心对提交的科技成果进行受理并初步筛选,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比例,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为2人及以上的,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协商约定奖励分配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在技术转移中心备案;
(三)组织技术和市场专家评定职务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并根据评定结果引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寻找企业共同研发和发掘需求市场。
(四)委托专业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市场化评估,策划转化方案,确定技术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的转化方式;
(五)科技成果的交易价格遵从市场定价原则,涉及成果转让的,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先行评估成果价值或在技术市场上进行询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行协议定价的,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为15日,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六)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采用符合规定的合同文本签订,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或学校自行创设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投资收益(含股权分红、股权处置收益)作为专项收益上缴学校,投资损失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执行。企业负责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等经营活动,学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与管理,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科技成果定价与成果完成转化团队份额的审核;
(七)技术转移中心将科技成果的处置、转化收益及分配方案等情况定期报送上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汇总备案于上海市教委科技发展中心。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股权激励
第九条 学校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后所获得的收益部分,可用于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成果评估推广、对成果完成团队和所在学院以及成果转化团队的奖励。转化收益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和报酬不计入我校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权益分配。
(一)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或学校自行实施成果转化的,该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中,可以按照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8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团队和成果转化团队,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按照评估作价金额折算为科技成果完成人当年或次年的科研工作量。学校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成果所在学院,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
(二)科技成果向外单位或个人转让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学校将转让净收益中提取70%奖励给成果完成团队,提取10%奖励给成果转化团队,另有约定的除外;并按照实际到位收益计算成果完成人当年或次年的科研工作量。学校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成果所在学院,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
第五章 鼓励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工作;对申请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经学校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学校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同意的以离岗创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要遵守与学校的约定,尊重学校的知识产权,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要与学校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学校保留3%的编制专门用于支持教师流动。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在转让时,该科技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列入学校对学院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在教师职称评定和业务考核中,制定鼓励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将其工作绩效、对学校的贡献及科技成果转化为学校和院系所带来的收益视为职称评定和业务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于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职级晋升时,将把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业绩作为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制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因履行成果转化协议发生纠纷,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权利人按分配比例承担。因研发团队故意或重大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权利、技术指标虚假等),造成相关权利人损失的,研发团队应赔偿相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和当事各方利益。凡学校各类职务技术成果,未经我校确认和批准而自行或与他人合作转化的,除依法追偿我校的应得收益外,我校还有权收回当事人非法持有的股权,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当事人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我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投资损失”免责政策。为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氛围,采取对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不纳入我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原《上海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沪商院科〔2018〕4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与今后下发的上级文件有抵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