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我校科技事业,加强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科技合作,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与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合作成立各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研究机构。
第一条 联合研究机构是指校内单位与校外单位在共同关注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由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或建设费,有年度办公经费保证,并遵照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约束,双方共担风险、共享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而成立的科研机构。
第二条 联合研究机构的形式为:联合研究所、共建科研实验室、科研实验基地、科研实习基地和以转化我校技术为主的研究开发中心等。
第三条 联合研究机构的设立程序
1. 由拟设立联合研究机构的二级学院和校外单位联合向校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商学院科研机构设置申请书》,同时,提交“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纠纷解决等),必要时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共建合同”报校科研处初审。
2. 科研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研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论证,通过后提交主管校长审批。
4.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5.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学校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及办理有关成立手续,相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6.经批准设置的联合研究机构由学校发文公布。科研处统一向校长办公室申请办理机构印章事宜,印章由校内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 联合研究机构的设立条件
1. 与合作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2. 与合作单位签订书面共建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建设计划、 成果归属约定、建设及合作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等;
3. 双方共同组建合理的研发队伍,专职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三人,确保必要的工作时间;
4.合作方需具有相当的规模,拥有一定的技术力量;
5.合作方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或建设费(50万以上,文科减半),确保年度办公经费充足(5万元以上);
第五条 联合研究机构必须按规定每年按时到款。因故未到款的,校内负责人与合作单位应在双方约定到款日后10天内提交情况说明,延缓建设或签订中止、撤消的合同,否则学校有权对该联合研究机构予以撤消。
第六条 联合研究机构名称统一为:上海商学院——(企业名称或简称)××××,机构挂牌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七条 联合研究机构的管理体制
1.由学校对外成立的各类联合研究机构隶属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有关档案材料报送科研处备案。
2.联合研究机构是合作双方共建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挂牌在上海商学院,受双方共同管理。
3.建立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l—3人,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4.联合科研机构人员由常聘和非常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等构成。
5.学校派驻联合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准和思想素质,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要自觉遵守“上海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的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转让给合作方。
6.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合研究机构,学校有权撤消:
(1)有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有关条款者;
(2)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校利益者。
第八条 联合研究机构的运行机制
1.学校有关单位要与校外联合方进行认真蹉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风险责任在合同中加以说明,联合各方分别承担并享有各自的责、权、利。
2.要规范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润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
第九条 联合研究机构考核办法
联合研究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研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研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联合研究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直至撤消。
第十条 其它
1.未经学校同意,在所开发的产品或产品的外包装上不得使用学校名称或学校监制等内容;
2.联合研究机构的运行经费限专项使用,不得挪用或转拨。
3.联合研究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均应按《上海商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各类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