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2022-10-26
 

上海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推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充分调动学校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学校创新能力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以许可或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以作价投资(作价入股)等对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自行实施或合作实施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果转化交易价格,是通过协议定价、评估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的。

学校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个人对该成果的处置权,并协商确定成果许可、转让或作价投资(作价入股)的最低可成交价格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定价或评估定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价格。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许可或转让收益奖励”,是指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以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的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从科技成果转让或实施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及对该成果转化有直接贡献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是指学校以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投资(作价入股),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一定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实施、合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奖励,是指学校全资注册资金成立公司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以科技成果为基础,与他人签订委托协作生产合同共同实施转化,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及对该成果转化有直接贡献的管理人员予以营业利润收益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采用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作价入股)、自行实施、合作实施等方式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上海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精神、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担任

学校由科研处具体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相关工作职能包括

一、负责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对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三、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网络建设,主要用于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服务等;

四、积极梳理学校科技成果,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五、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拟转化科技成果信息(包括名称、拟交易价格等)公示等;

六、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

七、按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收益分配及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遵循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开展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作价入股)、自行实施、合作实施等转化活动。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由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以许可、转让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净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实施奖励净收入总额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7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70%;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65%。净收入的剩余部分归学校所有,用作学校科研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以作价投资(作价入股)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得股权及其收益的70%对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实施股权奖励,30%归学校。

第十四条 以自行实施、合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及对该成果转化有直接贡献的管理人员予以营业利润收益奖励,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学校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5%作为奖励其中可超过4.5%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和转化团队,不超过0.5%奖励给对该成果转化有直接贡献的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参照上海市科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及对该成果转化有直接贡献的管理人员为2人及以上的,由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及对该成果转化有直接贡献的管理人员协商约定奖励的分配比例。对有奖励分配比例约定的服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以许可、转让方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转化收益净收入的学校部分40%用于设立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团队发展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团队进行进一步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成果宣传推介等,经费负责人一般为转化团队负责人或由团队协议确定按照转化收益净收入的学校部分30%设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用于团队所在学院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转化收益净收入的学校部分30%设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统筹用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建设、人员奖励、科技成果概念验证、成果转化、成果宣传推介等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成功实施转化后所得收益以实际支付给学校的到账金额为准,学校实际收到收益支付后,在3个月内以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将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报酬支付到位。如果学校收取收益的方式是以年为单位逐年支付的,学校也以年为单位逐年支付报酬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如科技成果实施方终止支付学校报酬,学校也将终止支付科技成果完成人报酬。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纳入学校科研评价体系,根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所承担的工作量进行评价和考核,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院(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考核评估和督查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学院(部门)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可通过学校(由科研处负责审核)、项目委托单位、科研人员三方书面协议约定的形式,赋予科研人员该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对于科研人员希望自行实施转化的可转让科技成果,学校可以零入门费的方式授予科研人员独占许可权。

第四章 权益保障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属国有资产,转化权益和收益归学校所有。如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擅自违法违规使用,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完成团队应及时向学校披露职务科技成果,按规定至科研处登记备案。如需通过专利等形式对科技成果加以保护,科技成果完成人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启动专利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虚构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的,其责任由科技成果完成团队、转化团队自行承担;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泄露技术成果相关内容,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合作企业同类的业务,给企业和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其向企业和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实施转化的,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纳入学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应按照转化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实施。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和学院应积极配合学校与合同相对方妥善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团队与审批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干扰科技成果转化的公平、公正与公开性。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成交价。如发生赔偿(或补偿)责任,由获益方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商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沪商院科〔201842同时废止。

1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