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科〔2017〕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提高全校教师发明创造及申报专利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的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专利申请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上海商学院申请专利审批表》,由所在院系审核专利申请的可行性及权属后,报学校科研处。科研处审批备案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六条发明人或设计人经科研处审批后,可自行办理专利申请事宜,也可通过科研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七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未报科研处审批备案所提交的专利申请,学校不予资助与奖励。其专利申请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专利的资助
第八条资助经费的来源,分为学校的知识产权专项资助资金和项目资助。其中学校的知识产权专项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未承担各级各类项目教师的专利申请,有项目的教师可在项目经费中设计相关预算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九条学校资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申请或授权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费用,资助内容包括:
(一)申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专利申请代理费。
第十条每人每年只资助一次。
第十一条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专利,专利申请及授权的各项费用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凭审批号、证明材料或发票到科研处办理资助手续。
第四章实施与转让
第十三条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专利的实施与转化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二)学校自行实施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
(三)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
第十四条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时,应以上海商学院名义签订书面技术转让合同。
向外国人或外国机构转让专利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的奖励与报酬
第十五条学校对获得授权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授权专利的奖励按照学校的当年绩效管理办法进行核定。
第六章专利的权属
第十七条学校在职教师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属于上海商学院。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或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职务发明创造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及设计人可以与学校协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八条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学校独立完成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归学校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商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提高全校教师发明创造及申报专利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教职工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的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专利申请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上海商学院申请专利审批表》,由所在院系审核专利申请的可行性及权属后,报学校科研处。科研处审批备案后,将审核结果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六条发明人或设计人经科研处审批后,可自行办理专利申请事宜,也可通过科研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七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未报科研处审批备案所提交的专利申请,学校不予资助与奖励。其专利申请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专利的资助
第八条资助经费的来源,分为学校的知识产权专项资助资金和项目资助。其中学校的知识产权专项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未承担各级各类项目教师的专利申请,有项目的教师可在项目经费中设计相关预算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九条学校资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专利申请或授权过程中产生的主要费用,资助内容包括:
(一)申请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专利申请代理费。
第十条每人每年只资助一次。
第十一条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专利,专利申请及授权的各项费用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发明人或设计人凭审批号、证明材料或发票到科研处办理资助手续。
第四章实施与转让
第十三条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专利的实施与转化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二)学校自行实施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
(三)专利权作价入股投资企业或股权增资。
第十四条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时,应以上海商学院名义签订书面技术转让合同。
向外国人或外国机构转让专利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的奖励与报酬
第十五条学校对获得授权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授权专利的奖励按照学校的当年绩效管理办法进行核定。
第六章专利的权属
第十七条学校在职教师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属于上海商学院。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或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职务发明创造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及设计人可以与学校协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八条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学校独立完成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归学校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