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计划总体执行情况
本项目根据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以及现实社会中的情况,基于法律理论和风险社会理论,重点讨论风险社会中政府提供警示信息所面临的难题,特别是食品安全领域风险警示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目前,在这方面已经发表5篇论文,即将发表2篇论文。
二、调研及学术交流情况
依据本课题的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课题组积极开展调研和参加相关会议,在调研的基础上,撰写相关报告及论文。课题组成员赴山东、杭州、内蒙古等地进行调查,调查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的实施情况。
课题组负责人撰写的论文参加了多次学术会议,如在《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法律性质厘定》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分析》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青年论坛上报告、《美国餐馆监管制度及其启示》获得2018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论坛征文三等奖、《食品标签中的“特别强调”条款的法律适用研究》在2019年判例沙龙上进行了报告交流。
三、代表性成果简介
《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的法律性质厘定——基于14个省级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分析》一文主要观点:为了治理食品安全,食品监管机关采取发布重点监管名单措施。但是各地对于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范围、条件、监管措施等都有差异,导致学者对于该种活动在行政法学理论中定性有诸多不同的观点。基于对于规范文本的分析,结合监管机关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将公布重点监管名单定性为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管措施,是一种主动信息公开行为。为了使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成为有效的治理措施,必须在全国范围制定统一的规范,在适用范围、情形、程序等方面都必须做统一的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一文主要观点:当下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极其严重,提升公众对行政机关风险决定的信任非常必要。风险治理中是否非得有公众参与,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公众参与模式。鉴于我国当下的实际情况,建议分两种情况进行制度设计,即否定风险存在的风险决定需要公众参与和肯定风险存在的风险决定公众可以不必参与。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是防止因公众参与而导致风险决定不能及时发布,另一方面也防止行政机关在否定风险时而不考虑公众的意见,单方作出风险决定。因此,本文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有效性的检测和制度选择3个方面进行综述,通过了解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中公众参与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分析》一文主要观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食品监管机关预防风险发生的一种新的行政活动,它具有引导公众消费行为与预防和降低风险发生的功能。实务中,中央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发布的风险警示有两类;省级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发布的风险警示有三类。由于法律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发布的主体等级较高,决定发布风险警示的程序上相对比较复杂,特别是需要在经过综合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因此监管机关越来越少采取风险警示这一活动方式。鉴于实务中困境,我们需要在监管机关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种类中,将风险警示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种类进行规范,给予其更多的空间。如果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措施的采取侵害特定人的合法权益,该相对人可以向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