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2016-07-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多出高质量、高水平和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更好地为教学和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学科建设,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结合本校实际,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上海商学院名义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奖以及科研项目的本校在编且在岗的教职工均可申请科研成果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参看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申报时间和办法

    第三条  学校每年年初1—3月份对上一年度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凡属奖励范围的项目由各二级学院统计并向学校科研处集中申报。奖励按照自然年度每年进行一次,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条  符合奖励条例者,将可资证明的有关材料,如科研项目立项批准书和结项书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论文原件等,与同年统计数据一并交给所在部门。

    第五条  各部门整理并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交科研处。

    第六条  科研处经核实后,汇总、测算,将当年的奖励清单及额度行文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国家级、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的成果系指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正式发文且颁发获奖证书的成果。

国家级奖主要包括: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相应的奖项。

省(市)部级奖主要包括: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优秀成果奖,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孙冶方、安子介优秀科研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优秀成果奖、上海市科技进步优秀成果奖、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等相应的奖项。

    第八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获得省(市)部级科研成果奖励的(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除外),特等奖奖励8万元,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千元。

    2.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除外),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第九条  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对中标的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给予5万元的项目资助奖励;国家级一般科研项目给予4万元的项目资助奖励; 国家级青年项目给予3万元的项目资助奖励。

    对中标的教育部重大、重点项目给予4万元的项目资助奖励;教育部一般项目给予3万元的项目资助奖励;教育部青年项目给予2万元的项目资助奖励。

    对中标的省(市)部级重点项目给予2万元的项目资助奖励;省(市)部级一般项目给予1万元的项目资助奖励。

    国家级科研项目、省(市)部级科研项目具体参看《上海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的资助性奖励只能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具体使用方法参照《上海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学术论文奖励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国家一级学术期刊目录”为指导,我校教师以独立或第一署名发表在其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我校教师以独立或第一署名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艺术索引)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相关说明

    1.科研项目和获奖科研成果应是由上海商学院批准、科研处统一申报的成果。如果没有经过学校科研处统一申报后获奖的成果一般不予奖励。

    2.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员工且项目组成员中我校人员应占半数以上,否则不予奖励。

    3.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项目(含实验室等)不作为科研项目给予奖励。

    4.科研项目奖励按照项目立项(以签订合同为准)、中期考核合格、终期验收合格分别给予奖励总额的30%、40%、30%奖励。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终期验收不合格者,已领取的奖励必须退还学校。

    5.不在本校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项目及获奖科研成果不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分配

    第十二条  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分配,如果属于项目组,则具体奖励分配由项目负责人决定,具体奖金分配方案需报科研处书面备案。

    对获优秀科研成果奖的作者特作如下规定:

    1.排名第一的成果获得者署名单位为上海商学院,则按相应获奖等级标准给予第一负责人奖励,其余奖励由第一负责人负责分配,具体奖金分配方案需报科研处书面备案。

    2.排名第一的成果获得者署名单位非上海商学院,而排名第二作者署名单位为上海商学院,则按相应获奖等级标准给予第二负责人减半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不同奖励等级的同一成果,学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十四条  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取消两年内享受科研成果奖励的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故意重复申报者,经查实,追回奖金,并取消两年内享受科研成果奖励的资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凡是本办法未涉及的成果或项目,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奖励。双肩挑人员的科研成果奖励归口各二级学院。

    第十六条  相关未尽事宜,由科研处提出初步意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优秀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沪商院科〔2009〕82号)、《关于对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给予经费配套的办法》(沪商院科〔2009〕83号)同时废止。

上海商学院

                                       20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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