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试行)
2017-09-16
 
 上海商学院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要求
  科研处、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研究院所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科研处、财务处按财务制度要求,组成审核小组,开展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定期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系)、研究院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相关规定。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经费管理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学院、研究院所要为项目负责人安排科研财务助理,一般由行政秘书兼任科研财务助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所在院(系)、研究院所领导班子办公会及课题组内部公开课题预算、预算调剂、决算、课题组人员构成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如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情况,自觉接受二级学院及项目组成员监督。
  学校财务处负责严格执行报销程序,科研处负责监督项目计划中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负责人需要在所在院(系)、研究院所领导班子办公会上公开一次性支出5万以上的重大支出计划及结果。纪检负责政治把关和财务合规性审查与使用监督。
  二、预算管理与执行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前,要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并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人员组成的预算审核小组,指导和审核预算的内容。
  立项后下拨的项目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需要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配合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其他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三、间接费用统筹使用
  2016年及以后立项的社科基金项目,审批后的项目组间接费用,最高80%作为激励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根据分配方案进入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工资账户(依法交税),其余20%作为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由学校统筹使用。项目绩效使用,分为开题后、中期评审后、结题验收后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可分配绩效总额的30%、30%和40%。在各个阶段,完成相关评审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提取绩效申请及项目组成员的绩效分配方案(项目负责人所占比例不得超过50%,须在项目组公开,项目组主要成员签字同意),经校人事、科研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使用。
  四、结余资金使用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科研处和财务处应通知主持人并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2016年以前立项并在研的社科基金项目,按照原来管理办法执行。
  五、信息平台建设与项目管理
  加强社科基金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建立健全我校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建设社科基金项目管理信息库,加强立项备案、中期管理、结项管理、成果管理工作。校财务应加强项目资金进度管理,每个项目建立专门账户,并及时与项目主持人沟通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处应加强项目进度管理,及时督促项目按计划执行、按时结项,提高成果质量。对逾期项目的主持人要限制申报新项目。对未通过鉴定结项或被撤项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进入创新岗位、不能担任校内各类项目负责人。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商学院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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