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2016-07-10
 

    根据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征求意见稿)、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上海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为了规范我校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发挥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特设立上海商学院教学成果奖。

  (二)上海商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凡本校教职工在规定期间(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获得的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成果并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均可申请评奖。

  (三)学校将按照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评审和设立奖项,并作为绩效考核。

  二、评选成果的范围

  (一)教育部和其他部委办规划和批准确立的教育教学研究或建设项目所形成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上海市教委、省市级有关部门规划和批准确立的教育教学研究或建设项目所形成的教育教学成果。

  (三)其他有关方面委托的,特别是在校企合作中形成的合作育人的教学实践成果。

  (四)学校规划和批准确立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或建设项目所形成的教育教学成果。

  (五)凡已参加过同级及以上评选并获得认定或奖励的教学成果不再参加同等第奖项的评选。

  三、教育教学成果的界定

  (一)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四、申报办法

  (一)上海商学院教学成果奖的评选采用自主公开申报、院校两级评选的办法。凡要求参加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者均需向所属部门申报并接受审核。

  (二)各有关部门对本单位所申报项目审核、排序,审核排序结果以书面方式(须由本部门主管教学负责人签名、部门加盖公章)报送教务处(上海商学院教学委员会办公室)。

  (三)申报评奖的教育教学成果,应送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各5份,同时交电子版):

  1.《上海商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表》;

  2.全面反映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的教学成果报告;

  3.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

  4.教学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该教学成果参加过其他评比、评奖活动的,可一并提交鉴定、评比或验收证明材料等。

  五、评奖条件

  (一)成果申报人: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取得实际效果。

   申请各级教学成果奖的单位,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二)参加评选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成果真实、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实践性,能对当前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

  2.成果观点明确、论证严密、充分,支持材料翔实。

  六、评审办法

  (一)上海商学院教学委员会全面负责教学成果奖的评奖工作,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评奖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处。

  (二)上海商学院教学委员会采取会议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名单。

  (三)校长办公会议最终审定批准获奖成果及等级。

  七、奖励办法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各若干名,具体名额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申报总体情况予以确定,并落实奖励措施。奖励的标准参见《上海商学院教学工作奖励试行办法》(沪商院教〔2011〕172号),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奖励标准与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相同。

  八、附则

  (一)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选和授奖,实行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评选后的教学成果奖拟获奖名单将在学校OA系统上予以公示。凡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将取消奖励。

  (三)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商学院教学委员会。

                               上  海  商  学  院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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