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2022-10-26
 

上海商学院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我校高原学科建设,确保高原学科建设各项措施和建设任务顺利实施并取得成效,根据《上海市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 年)》沪教委科〔2021〕21号)以及《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6〕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高原学科建设管理

高水平地方大学项目(以下简称高地大)中高原学科建设高原学科工作组负责,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规划处、科研处(学科办)、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组成,日常办公设置在科研处(学科办)。

第三条 高原学科建设的目标及周期

学校高原学科建设目标是,围绕国家需求优化学科布局结构,结合我校学科特色,凝练学科重点方向,形成一批特色鲜明、贡献突出、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高原学科群。本轮高原学科建设本周期为5年(2021-2025年)。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四条 用人机制

高原学科建设中采用新型、灵活的用人机制,对海内外高层次引进人才通过“旋转门”等方式实施长聘教职制度,支持高原学科在建设中通过项目合同制等方式,吸引和选聘科研人员参与相关项目研究,促进我校与其他高校之间、我校与科研院所之间、我校与企业之间、我校内部跨院系和跨学科开展联合聘任。

第五条 引进人员

高原学科建设中引进人员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类。全职引进人员每年在校工作时间应达到9个月以上,柔性引进人员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一般不低于3个月(外籍人士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为累计80天)

对全职及柔性引进的高原建设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有关薪酬待遇参照学校“人才旋转门”特区薪酬标准以及高层次人才薪酬补充标准执行。学校对高原建设引进人才实行合同管理,聘期与学科建设周期一致。在聘期内接受学校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聘期考核结果将决定是否续聘及下一年度的薪酬标准。

高原引进人才有关经费从高水平地方大学项目建设经费以及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学科建设的组织

第六条 二级学院

高原学科建设实行二级学院院长领导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学科建设工作跨两个及以上二级学院组建的高原建设学科须成立学科建设工作组,牵头学院院长担任工作组组长高原学科指定一名学科秘书,统一负责本学科与科研处(学科办)、财务处、资产处、规划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办理事务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

高原学科带头人由相关二级学院推荐,经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规划的拟订、各项建设任务的分配、学科建设任务的总结和评估报告等高地大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负责与高原学科建设的学科带头人签订建设任务书。

高原学科带头人聘任时间与高原学科建设时间同步,如因岗位调动、建设内容调整等原因,需要更换学科带头人,由相关二级学院推荐,经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

第八条 学科团队

各高原学科建设以研究团队为单位进行,学科方向负责人由学科带头人推荐,经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学科方向负责人负责团队的组建并组织相关的建设任务工作实施。高原学科团队成员按学科建设任务采用遴选的形式产生。遴选工作由学科建设所涉相关学院组织实施,并报高地大办公室,按设立基本条件、自愿报名、签署目标任务协议书的程序进行。鼓励校内学科交叉融合,承担高原学科建设任务的人员中不低于15%的人员应来自校内其它学科。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预算管理

各高原学科负责人申报年度建设方案和预算,在上级主管部门预算批复后,学校根据下达的经费预算进行资金分配,经校内程序后下达到学科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使用。各项目承建单位或负责人应根据建设任务、目标及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按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细化项目年度资金预算。

高原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市级财政教育经费、校自筹经费等。在高原学科建设经费下达前,学校可先行使用自筹经费开展各项建设任务。

高原学科建设财政经费中,人员经费的比例不高于50%。人员经费中,引进人员补贴经费的比例不低于60%,且此部分经费额度单列,在校内各学科之间打通;在编人员补贴经费的比例不超过40%。各项目承建单位或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当年预算当年执行。

第十条 资金使用流程

根据学校推进实施校院两级管理的精神,高原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及报销,由任务承担人以及所在学院(、所)负责人签字后送至财务处进行报销和使用。人员引进经费使用按校内正常引进人才经费使用程序办理。

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购置、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有关支出标准的内容,应按照中央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及校内关于招投标及合同审批制度执行。

高原学科建设相关部门、团队和个人应该加强高原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各相关负责人必须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各项预算支出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

高原学科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向科研处(学科办)提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校高原学科工作组批准后执行。各高原学科在每年制定的次年经费预算论证报告中需要具体分解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目标任务。每年12月,高原学科工作组根据签订的任务书中建设目标对各高原学科建设项目进行考核,以此为依据调整各高原学科投入的建设经费。

各高原学科可以根据建设总体目标任务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和团队人员进行动态调整。

各学科须在学科建设第一阶段(2023年)和建设周期结束(2025年)时进行综合绩效的系统总结,并接受相关评估机构的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奖励

高原学科工作组根据高原学科年度考核情况,在年度绩效总额度范围内分配各个高原学科和各个项目的绩效额度。二级学院组织对学科带头人和成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制定绩效奖励方案,并向高原学科工作组报备审核。绩效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人员。

对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高原学科建设任务的人员,以及对承担高原学科建设任务且已入选其他人才计划的人员,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取得成果的实际情况,在去除合同中要求的任务后,实施绩效奖励,不作简单叠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科研处(学科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若与国家或本市新制定(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矛盾,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商学院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沪商院科【2018】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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