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2019-10-30
 
关于给予孙汾照等同志2004年度记功等奖励的通知

上海商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体)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教职工(含非编人员),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

第三条 (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教职工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条 (申诉调解原则)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第二章 受理机构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宣传部、干部人事处、教务处、工会、监察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校外法律专家等9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校工会推荐,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校领导担任;副主任一人,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部门负责人如有调整由接任者自然替补。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同校工会委员会任期一致,如有连任,以两届为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七条 (受理事项)教职工可就涉及到本人的下列事项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校内行政考核结果及相应的奖惩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校内行政岗位聘用、职务聘任结果有异议的;

(三)对校内工资、福利、待遇的标准适用或发放范围有异议的;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不予受理事项)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单纯举报、反映违规、违纪行为或问题的;

(二)申诉人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有关部门反映、投诉、举报,上级或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结论的;

(三)申诉人已向校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反映、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明确结论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奖惩决定有异议的;

(五)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已经过诉讼、仲裁程序解决的;

(七)其它不属于上述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第四章 申诉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诉时效)教职工应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引起申诉或争议事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十条 (申诉申请书)教职工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起申诉,申诉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明确的申诉请求;

(二)具体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

申诉申请书应当有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是否予以受理;如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

申诉人应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材料与期限的要求,按期补正相应内容。

第十三 (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后的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应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调查取证,参加调查的委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须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有关部门和证人应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申诉听证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根据需要可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陈述、举证、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陈述、举证、质证,必要时可请有关证人到场作证。

(二)主持听证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出席听证会时,听证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不出席听证会时,可授权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

(三)听证会召开前的提前告知。召开听证会须提前五日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告知听证会的组成情况。

(四)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认为听证会成员中有和申诉事项有关联、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在收到召开听证会通知后两天内提出书面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和事实;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某位委员确实需要回避的,可对听证会成员进行调整。

(五)评议。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申诉案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七条 (申诉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机构重新做出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处理行为明显不当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撤销原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和生效)申诉处理决定为学校对教职工处分或处理的最终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即生效。被申诉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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