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教职工评优评先项目及奖励暂行规定
2019-11-06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评优评先工作,发挥奖励机制的激励作用。经研究对学校评优评先工作及奖励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评选项目及实施部门

(一)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学校职能处室、二级学院、直属各单位。实施部门人事处、组织部、工会。

(二)先进基层党支部,评选对象为基层党支部。实施部门组织部。

(三)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学校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教学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实施部门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工会。

(四)优秀教师,评选对象为学校专任教师,具体范围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之规定。实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

(五)优秀共产党员,评选对象为学校共产党员。实施部门组织部、纪委。

(六)优秀辅导员,评选对象为担任学校辅导员岗位并从事辅导员工作人员。实施部门学工部、团委。

(七)校长嘉奖(教职工及校友),评选对象为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教职员工及校友。实施部门人事处、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

每类评选项目的具体办法由实施部门负责制定。

二、评选比例

(一)先进单位结合每年年终考核一并进行,评选比例按年终考核方案执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比例为各条线(如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等)人员的10%以内;优秀辅导员为担任学校辅导员岗位并从事辅导员工作人员10%以内;校长奖及校长提名奖数量按照章程执行。

(二)优秀教师。主要结合每年教师节进行评选表彰。评选比例为全体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内。

(三)先进基层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主要结合每年七一建党节进行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支部评选比例为支部总数的10%以内;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比例为全体教职工党员的5%以内。

三、奖励办法

(一)获得先进单位的部门由学校授予先进单位荣誉证书并年终考核方案给予奖励。

(二)获得先进基层党支部的单位由校党委授予先进基层党支部荣誉牌扁并给予适当奖励。

(三)获得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优秀共产党员者均发给荣誉证书,奖金与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等第相当。

(四)获得校长奖人员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0/人,获得校长提名奖人员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0/人。

(五)获得优秀、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学校向上级推荐评优评先的优先条件。

(六)获得上级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上级规定办法执行。

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以前凡有相关规定的应以此规定为准。

201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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