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资助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和参加业务进修等的暂行规定
2019-11-06
 

为支持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和参加业务进修,现就学校提供经费资助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和参加业务进修等事宜规定如下:

一、资助范围和标准

资助范围: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党政管理和教辅部门的业务骨干,在职攻读学位和参加业务进修的均可申请本规定的资助项目。

资助原则:学校资助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和参加业务进修,本着学校资助与个人承担相结合、攻读学位和参加业务进修科目与岗位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具体资助标准:凡经学校同意批准或备案的资助对象,其经费先予自理,后学校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进修,凭有关证书、费用凭证等证明给予不同金额的资助。

         1. 得学历学位的,凭学位证书和学费发票予以资助

博士学位 资助 15,000元;

硕士学位 资助 10,000元。

2. 获得非学历进修或其他有关各类证书证明的

1)凡196311日前出生的教师,进修研究生学位课程,凭结业证书资助3,000元。

2)参加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的各类进修(含**、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议等),凭获得的有关证书和进修费用凭证给予一定资助。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教授(研究员)资助1,500元;

副教授(副研究员)资助1,000元。

3)教师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

为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教育教学人才,凡经学校同意,教师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相近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其经费凭有关证书和培训发票,由学校全额资助。

4)各类管理、教辅人员参加岗位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审批同意,其经费凭有关文件、证明和发票,由学校全额资助。以上资助的金额将随一定期限内费用的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

二、申请资助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安心学校本职工作,具有积极进取的敬业精神。

2. 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和业务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在实际工作中有较好的表现和有发展潜力。

3. 能坚持业余或基本业余时间学习,学习期间不影响工作,保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4. 申请学校资助报考在职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等,应有在校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岗位培训,由所在部门从岗位工作需要和可能出发严格掌握。

三、申请资助程序

1. 申请学校资助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或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的,应事先到学校人事处领取《上海商学院资助教职工在职进修审批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后,送人事处备案或学校审批。同时,人事处为其出具介绍信,并根据需要为其出具本人原大学学习成绩单,申请者凭此介绍信和成绩单到招生单位报名。

2. 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及业务培训进修等各类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教职工申请学校资助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及业务培训进修等各类培训,可事先到学校人事处领取《上海商学院资助教职工在职进修审批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后,送人事处备案或学校审批。

四、学校资助在职攻读学位或进修业务期间的待遇

获得学校资助的教职工在职学习期间,教师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其他人员不影响本职岗位的工作和正常出勤,在完成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情况下,可享受在职同类人员的一切待遇,也可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

五、其他事项

1. 教职工在职进修期间,如改变当初申请资助进修时的承诺,影响正常工作任务完成或影响正常出勤的,学校将按考勤纪律处理。同时,在其获得有关证书证明后学校也不再予以资助。

2. 教职工在职进修获得资助后,需与学校补充签订服务协议。如违约,按违约期限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3.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资助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和参加业务进修等的若干规定》(沪商院人〔2006172号)同时废止。在本规定下发前,教职工已参加各类学历学位进修和业务培训的,仍按沪商院人〔2006172号文件执行。

4. 本规定今后如与上级有关精神相悖,按上级有关精神执行。

5.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商学院资助教职工在职进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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