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人员招聘和录用暂行规定
2013-05-27
 

  随着学校教育教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岗位新进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工作任务日趋繁重。为进一步促进人员招聘和录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新进校人员的知识、素质和能力适应学校各类岗位的要求,不断提高教职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优秀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队伍,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录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不适用本规定,学校另行制定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规定。

  二、人员招聘和录用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要加强对各类岗位新进人员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的总体控制,逐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新进人员限额,优先满足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的需要。同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的合理结构适当补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一)教师岗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特殊专业,可少量录用“985”、“211”高校或海外知名高校的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人员,但需经过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教师岗位拟录用人员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应条件的,按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执行。

  (二)专职学生辅导员属于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编制。拟录用人员原则上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中共党员,所学专业一般应与我校现有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或者为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和法学等专业。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要按照设定编制数,采取“退一补一”的原则。拟录用人员原则上须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教学辅助人员,按照设定编制数,本着满足教学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拟录用人员原则上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学位。适当控制录用本校毕业生的比例,择优录用。

  (五)以上各类岗位拟录用人员,应届博士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应届硕士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本科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

  (六)对拟录用的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条件允许,一般应在拟聘岗位上见习3~6个月,证明能否胜任该岗位工作。

  (七)工勤岗位,除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安置外,不再录用新进人员。

  五、学校成立由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六、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对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条件,并特别优秀的本校教职工直系亲属,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可录用。其他岗位一律不得录用本校教职工直系亲属。

  七、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八、人员招聘和录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和录用计划。各单位或部门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和岗位设置方案,于每年9月底前向干部人事处提交下一年度拟录用人员计划。干部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计划进行初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录用计划以书面形式下达有关单位和部门。

  (二)发布招聘信息。由干部人事处通过各种有效的信息传播渠道统一向外发布招聘相关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干部人事处和各拟录用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受理应聘人员申请,根据学校的录用原则和录用计划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组织评议和考察。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尽快组织评议和考察,一般采取面试的方式。面试小组由拟录用人员的单位或部门党政领导、学科专家、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由干部人事处会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组织面试。

  教学岗位面试,一律实行试讲。试讲工作由干部人事处委托相关二级学院(系、部)组织,试讲过程需要干部人事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面试,由干部人事处会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面试,由干部人事处会同各单位或部门统一组织。

  面试时,面试小组对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专业技能、学术水平、工作经历及今后发展潜力等应作全面测试了解,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面试小组应告知应聘人员学校有关的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情况。

  (五)确定拟录用人员。面试结束,各单位或部门应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向拟录用人员许诺。

  (六)体格检查。各单位或部门通知拟录用人员到三级甲等医院做学校指定项目的身体检查,并将身体检查报告单原件交干部人事处。拟录用人员应如实反映本人病历、病史,不得隐瞒,违反者取消录用资格。

  (七)签报干部人事处。各单位或部门经集体讨论通过和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应按照学校要求准备拟录用人员相关材料,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干部人事处。

  (八)审批和公示。干部人事处对拟录用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意见,连同拟录用人员材料一起送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分管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是否录用。确定的录用人员名单,在学校公告栏或校园网上公示7天。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九、聘用合同管理和人事派遣制度

  (一)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有关规定,学校实施并完善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制度。

  (二)对拟新录用的未取得上海户籍的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人员及本科学历学位人员,不进入学校编制,学校通过社会上有资质的人事派遣机构作中介,以派遣方式到学校相关部门的岗位工作。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校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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