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2016-07-07
 

第一条  聘任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应聘、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原则。

三、坚持强化岗位(职务)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

一、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岗位数额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二、岗位设置坚持总量控制、重点扶持、实事求是和动态平衡的原则。

三、学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保证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科研项目与主干课、基础课、实验实训课和产学研合作联合培养人才的需要。

四、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等需要,具体设置教师及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五、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1.教师职务岗位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2.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系列职务岗位设: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其中,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人[201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上海市有关文件规定和学校工作实际需要设置。

第三条  聘任范围及规定

一、为了强化岗位(职务)管理,学校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必须是达到相关职务聘任条件,且主要并实际履行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职责的人员。

二、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指专职辅导员、学校、二级学院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按照《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号)和《上海商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聘任办法(试行)》(沪商院[2009]120号)的相关规定,可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职务。

三、非教师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规定的条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岗位任职必要条件

    应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四、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

五、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七、任现职以来,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近五年考核合格。

第五条  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要求

应聘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或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聘任中弄虚作假的,实行 “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教育教学要求

一、应聘教授、副教授、讲师岗位的,需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课的授课任务,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指导青年教师等任务。

二、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或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连续近两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在二级学院排名为最后5%或最后一名),学校不得聘任其担任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者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三、有严重教学事故的,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有重大教学事故的,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及下一年度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一、高等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累计1年及以上的践习时间。

二、新进校的教师,一般应在本校相应岗位上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来自于普通高校的在职教师,一般应在本校相应岗位上工作满1学期,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

第八条  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

第九条  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凡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第十条 35周岁及以下的教师在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具有博士学位且有两年普通高校本科教学经历的教师除外),原则上须具有担任(或正在担任)兼职班主任的工作经历(不少于1学年)。

第十一条 破格申请副教授、教授职务,其学历学位条件、任职时间以及学术技术成果等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接受申报。

讲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不受理破格申请。

第十二条  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聘

一、申请转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所聘系列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并在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有1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且经考核确认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二、除教师职务系列和研究系列职务(不包括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满足条件可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能跨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先同级转聘。

第十三条  外语、计算机能力的要求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25号)文件精神执行。今后若国家和上海市颁发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未达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要求的,不受理其申报、评议和聘任。

第十四条  聘任组织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下同)负责全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聘任程序及权限

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一般每年开展1次,学校公布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和聘任申请时间等信息,实行公开聘任。聘任申请和审核评议实施校、院两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试行内部聘任教师高级岗位

本校教师符合本聘任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过规定的程序,经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工作小组)评议推荐和校聘委会评议表决通过,或作为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已在其他单位被聘任为高级职务岗位的教师,仅因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给学校的教师高级岗位数量所限,暂无法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聘任到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者,可内聘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聘任纪律

应聘人员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申报。考察组和聘委会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应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聘期和待遇

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原则上与学校岗位聘期同步。在聘任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其他

一、本聘任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中,第八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所规定的条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聘任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3年9月18日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