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016-07-07
 

第一条  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聘任办法所规定的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和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教授

 1.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

2.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的要求:

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必须符合下列第(1)和(2)款,还应当符合第(3)-(9)款中的任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下同)在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并在其他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EI(工程引文索引)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并在其他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以上均为期刊,以我校科研处公布的期刊级别为准,不包括增刊、特刊、专刊、专号和网络版等,下同)。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或担任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全英语课程)负责人或其他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1项及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前1名)1项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1项及以上。

(3)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4)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本人需提供对项目或课题做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

(5)作为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学校“085”工程二级以上项目负责人(以学校“085”办公室立项文件为准)。

(6)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封面署名前2位,本书中须有独立编写章节,承担4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1/4的编撰任务)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级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及以上,效果良好。

(7)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8)学术专著: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9)教学能力:获得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所有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均须结题并通过验收。以下同。

(二)教授(艺术类)

应聘艺术类教授岗位的申报人, 除符合学位学历条件外,其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下列第(1)和第(2)款外,还应当符合第(3)-(9)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须有3篇发表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

上述5篇成果中的1篇也可为:独立或作为主创人员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及以上的奖项,或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厅>、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奖项,或获得国家、国际级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做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2)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或担任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全英语课程)负责人或其他相关省部级项目负责人1项及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三等奖排名前1名)1项及以上;或主持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1项及以上。

(3)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4)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本人需提供对项目或课题做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

(5)作为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学校“085”工程二级以上项目负责人(以学校“085”办公室立项文件为准)。

(6)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封面署名前2位,并独立编写章节,承担4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1/4的编写任务)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级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及以上,效果良好。

(7)学术论文和专著: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另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独立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本及以上。

(8)作品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中展示作品2项及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厅>、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2项及以上,或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2项及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做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9)作品收集: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的画院、图书馆和美术等专业协会收藏2件及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收藏证书及样本材料等。

(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教授的学历、任职年限、学术技术能力的要求目前按照《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号)、《上海商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聘任办法(试行)》(沪商院[2009]12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研究员的学位学历、任职年限、学术技术能力的要求参照教授要求执行。

(五)其他系列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参照教授要求执行。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副教授

1.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2)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2.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的要求: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必须符合下列第(1)和(2)款,还应当符合第(3)-(9)款中的任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和A&HCI(艺术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EI(工程引文索引)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

(2)担任省部级重点课程或精品课程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1项及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4名,三等奖排名前3名)1项及以上;或主持市教委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或主持市教委级及以上教改项目1项及以上。

(3)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4)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本人需提供对项目或课题做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

(5)作为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学校“085”工程二级以上项目负责人之一(排名前2位),或作为“085”三级项目负责人(以学校“085”办公室立项文件为准)。

(6)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封面署名前2位,在本书中须有独立编写章节,承担4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1/4的编撰任务)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级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及以上,效果良好。

(7)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8)学术专著: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9)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及以上。

所有教育教学或科研项目均须结题并通过验收。

(二)副教授(艺术类)

应聘艺术类副教授岗位的申报人, 除符合学位学历条件外,其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符合下列第(1)和第(2)款外,还应当符合第(3)-(9)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须有2篇发表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

上述4篇成果中的1篇也可为:独立或作为主创人员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以上的奖项,或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厅>、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三等奖及以上的奖项,或获得国家、国际级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做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2)担任省部级重点课程、精品课程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1项及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4名,三等奖排名前3名)1项及以上;或主持市教委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或主持市教委级及以上教改项目1项及以上。

(3)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4)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5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本人需提供对项目或课题做出具体成绩的有效材料);

(5)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封面署名前2位,并独立编写章节,承担4万字以上,且不少于本书1/4的编写任务)之一,已公开出版省部级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6)作为省部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学校“085”工程二级以上项目负责人之一(排名前2位),或作为“085”三级项目负责人(以学校“085”办公室立项文件为准)。

(7)学术论文和著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独立完成已公开出版的著作1本及以上。

(8)作品成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国家级(文化部、中国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中展示作品一项及以上,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在省(部委、直辖市)级文化局<厅>、文联、美术等专业协会举办的展评中获优秀奖一项及以上,或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有关设计方案的中标项目一项及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获奖证书、中标证书及本人在奖项中作出具体贡献的有效材料。

(9)作品收集: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作品被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的画院、图书馆、美术等专业协会收藏1件及以上,并须提供相关的收藏证书及样本材料等。

(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的学历、任职年限、学术技术能力的要求目前按照《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号)、《上海商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聘任办法(试行)》(沪商院[2009]12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副研究员的学位学历、任职年限、学术技术能力的要求参照副教授要求执行。

    (五)其他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参照副教授要求执行。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讲师

1.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的要求:

应当符合下列第(1)-(4)款中的一款。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并参编(须独立编写一章及以上)正式出版的教材一部及以上。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并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二等奖1次及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部委、直辖市)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教学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所有项目均须通过验收。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的学历、任职年限、学术技术能力的要求,目前按照《上海商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聘任办法(试行)》(沪商院[2009]12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助理研究员(研究职务系列)

 助理研究员的学位学历、任职年限、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等要求参照讲师要求执行。

(四)工程和实验系列

工程和实验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学校设置相应岗位的前提下,参照助理研究员要求执行。

(五)其他系列

对于实行资格评审、考试的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学校设置相应岗位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本人可申请参加相关的评审、考试,评审、考试通过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可申请聘任相应的岗位。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教

1.具备硕士学位,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已取得或由学校正在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流程中。

(二)研究实习员的学历、任职年限、学术、技术能力的要求参照助教条件执行。

(三)其他系列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教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聘任组织

一、学校成立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下同)负责全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9-11人,校长任主任。

二、聘委会下设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和学科技术评议组。

1.思想品德考察组负责对拟聘对象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得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拟聘教师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及教学质量的考察、对其他拟聘非教师职务对象进行综合工作实绩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得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学科技术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中、初级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学术与技术能力的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4.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分别由主管该项工作的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以及教师代表组成,人数各为7-9人。学科技术评议组(一般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组建)由相关学科和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取7-9人组成。

三、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对拟聘对象的考察、评议和聘任,均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方可开会,应聘人员获全体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四、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

五、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六、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七、不属相应考察、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考察、评议或者聘任结果无效。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对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并向教职工说明情况。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校聘委会综合考察评议后按表决程序提出拟聘任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九、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成立以院长和部门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工作小组),需吸收工会负责人和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参加,一般由5-7人组成,负责对应聘人员的综合情况进行评议、推荐。

十、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研究并领导全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以及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初聘和续聘工作。

2.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评议、审定已经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程序或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职务(岗位)聘任。

3.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以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和管理。

第三条  聘任程序及权限

一、学校公布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和聘任申请时间等信息,实行公开聘任。

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接受申报。

三、拟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聘任条件(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文著作与科研成果、外语与计算机考核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二级学院或部门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聘任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应聘人员的综合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对拟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材料,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

五、应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候选人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材料,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进行评议推荐,获全体学术委员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通过的,方能送学校所委托的机构或组织进行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

六、公示应聘候选人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材料申报情况,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通过后,送学校委托的机构或组织对应聘候选人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七、对由学校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所进行的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结果,采取计分方式进行统计,“达到”每票计为2分,“基本达到”每票计为1分,“尚未达到”每票计为0分。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结果得分合计为满分的60%及以上者,方可进入下一聘任程序,由二级学院或部门聘任委员会(或聘任工作小组)组织考核评议后排序向校聘委会推荐,但“尚未达到”的票数达到了总票数的40%的,即使其学术水平、技术能力评议结果得分已达到了满分的60%,也不得进入下一聘任程序。

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结果三年内有效。

八、学校每年可聘任高级职务岗位数量根据当年的申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初次申请聘任人员、作为我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员和往年内聘高级职务岗位人员,并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予以聘任。具体比例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当年申报人数统筹确定。

九、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机构对应聘人员提出考察意见。聘委会负责对应聘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按照岗位要求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十、校长或其代理人与确定的聘任人选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违反聘任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职务聘任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和辞聘。

十一、聘任人员名单分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备案。做好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四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上一年度未通过学术技术能力评议的应聘人员,在本年度需提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新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方能接受其评议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不受理评议申报和聘任申报。

二、未通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的,不受理评议申报和聘任申报。

三、应聘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应和所从事的专业岗位性质相一致。所提供的科研材料应与其所申报的职务系列及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相近或相关。

第五条  聘任纪律

一、应聘人员不准直接或间接为个人申报事情找考察组和聘委会成员说情,不准探听内部讨论情况(包括写信、打电话、找到家里等),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应聘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所需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有剽窃成果行为者,取消其五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考察组和聘委会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除聘任结果由学校按规定在适当时间公布外,其他内部讨论情况(如表决票数等)不准外传,一经发现,取消泄密者聘任组织成员资格,并追究由此造成的责任。

第六条  聘期和待遇

一、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原则上与学校岗位聘期同步。

二、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聘任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辞聘、解聘后,其教师职务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自然取消。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校内外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约:

1.受聘人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2.受聘人员严重失职、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受聘人员连续两学年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未达到应完成工作量70%;

4.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5.受聘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是对聘任办法的补充细化,与聘任办法具有同等效力,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中第一条和第三条第七款,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商  学  院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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