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聘任办法(试行)
2013-05-27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 号),根据《上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试行)》(沪教委人〔20073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校、二级学院(系、部)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二、聘任原则

  (一)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绩;

  (二)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科研能力;

  (三)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设立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

  (二)学校按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数内开展聘任工作。

  (三)所设置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不得用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聘任各级职务的条件

  (一)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各级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对思想政治素质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8 年以上;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5 年以上;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共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6 年以上。

  2、副教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4 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其从事学生工作年限可累计3 年以上。

  3、讲师:从事学生工作年限累计2 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不受此限。

  (三)学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教授:具备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3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且担任4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7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8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10 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2 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且担任5 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7 年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8 年以上讲师职务。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 年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且担任3 年以上助教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且担任5 年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助教: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学历,经过1 年以上见习试用;具备硕士学位,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

  (四)工作实绩要求

  1、教授:具有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 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 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3 次以上。

  2、副教授:具有较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 次以上;

  2)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 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 2 次以上。

  3、讲师:具有较丰富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1 次以上;

  2)个人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 1 次以上。

  (五)科研要求

  1、教授: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3 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 位)完成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3 项以上,研究成果经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专著1 部以上或教材、教学参考书2 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 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2 次以上;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 篇以上。

  2、副教授: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2 篇以上。任现职以来在重要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1 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 位)完成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研究课题1 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鉴定或已组织实施;

  (2)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教学参考书1 本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 位)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科研奖励1 次以上;

  3、讲师:公开发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2 篇;或公开发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独立或第一作者)1 篇,同时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材(独立章节)1 本,或参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科研项目一项以上。

  (六)教学要求

  每年承担一定量的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育教学任务,教学质量测评每年均应“合格”以上。应聘讲师职务的,每学年承担不少于18 学时的第一或第二课堂

  教学任务;应聘副教授职务的,每学年承担不少于36 学时的第一或第二课堂教学任务;应聘教授职务的,每学年承担不少于36 学时的第一课堂教学任务;

  (七)外语要求

  外语要求以国家和上海市教委等相关部门最新规定为准。未通过职称外语考试的,不受理其评议申报。

  (八)计算机能力要求

  具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能力,取得全国(或上海市)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未通过职称计算机考试的,不受理其评议申报。

  (九)参加培训要求

  1.专职辅导员应根据《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年度培训任务。

  2.其他应聘人员应在任现职以来参加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1 次以上,并取得相应证书。

  (十)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五、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设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主管人事、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别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委、干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受理申报、组织考核、协调等工作。

  (二)学校组建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考核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实绩、科研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工作。

  (三)干部人事处负责依照学校《关于印发教师职务岗位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上海商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通过评议人员的聘任工作。

  六、其他

  (一)任现职以来取得上海学校心理咨询师或职业咨询师中、高级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经评议组认定,并满足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考核要求、外语、计算机聘任条件的,可聘任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讲师、副教授职务。

  (二)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聘任程序参照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四)本办法由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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