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外聘、返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13-05-23
 

    为进一步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中的外聘、返聘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保障这部分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国家和上海市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政策精神,从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需要的实际出发,坚持分类设岗、按岗招聘、合法规范、公开择优、精简高效、流动有序的工作原则,加强外聘、返聘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为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保障。

  二、聘用岗位

  因编制不足,在编内人员和派遣制人员工作任务已满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可在以下岗位聘用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校外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外聘)或本校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返聘):

  1、教师岗位,二级学院专任教师岗位;

  2、科研岗位,学校设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的专职科学研究岗位;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学院、职能(教辅)部门的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医疗卫生和图书资料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4、特殊需要的管理岗位,职能(教辅)部门、学校设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的某些特殊性质、业务性较强和某些专项工作确有需要,其他用人方式暂时不能解决的行政管理或行政事务岗位。

  学校外聘、返聘退休人员,重点考虑专任教师岗位的需要,兼顾科研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需要,严格控制管理岗位的聘用。

  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在二级学院和学校设立的专门科学研究机构,聘用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同时兼任管理工作。经校党委研究,校长室可聘任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担任二级学院或专门科学研究机构相应职务,并参照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不再招聘录用进入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也不再采用劳务派遣制形式使用工勤人员。确有需要的工勤岗位,可通过后勤社会化方式来解决,也可由校办企业来聘用人员并统一安排工作。

  三、聘用方式

  1、学校返聘本校退休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学校可聘用符合条件的本校退休人员在相应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

  2、学校外聘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与本人协商一致,学校可聘用符合条件的上海高校或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在相应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工作。

  四、聘用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特殊岗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2、返聘本校退休人员,专任教师岗位,需具有高校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别紧缺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需要的管理岗位,在中层副职及以上岗位上的退休人员。

  3、聘用其他单位退休人员,专任教师岗位,具有上海高校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海高校或其他单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别紧缺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可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需要的管理岗位,上海高校或其他单位曾担任中层副职及以上职务的,特别紧缺的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也可聘用作为业务骨干的其他退休人员。

  五、聘用程序

  1、各二级学院、部门,根据现有人员情况和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可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申报下一学期的外聘、返聘退休人员聘用计划,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2、外聘、返聘退休人员,可由用人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自主选择或学校人事部门推荐,主要由用人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考察,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填写《外(返)聘退休人员审批表》,由干部人事处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

  3、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学校、用人部门和聘用人员签订外聘协议或返聘协议。

  4、校办企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相关程序,由校办企业依法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六、聘用报酬

  1、外聘、返聘退休人员的月报酬,根据所聘用岗位,一般参照相同岗位在编在职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来确定,每年按12个月发放。

  2、聘用在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科学研究岗位的,参照学校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确定月报酬,聘用人员在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科研等工作量定额并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月发放报酬。

  对于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急需的外聘、返聘人员,经校长室批准,可在报酬标准基础上适当调高10%到30%;外聘“985”高校退休教师在专任教师岗位的,经校长室批准,可在报酬标准基础上适当调高20%到50%。

  超过教学科研等工作量定额部分参照在编在职教师的超工作量报酬计算办法执行。

  3、聘用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参照学校相同岗位人员校内岗位津贴标准确定月报酬,聘用人员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月发放报酬。

  对于因专业技术或技术服务等工作急需的外聘、返聘人员,经校长室批准,可在报酬标准基础上适当调高10%到25%;外聘“985”高校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经校长室批准,可在报酬标准基础上适当调高20%到40%;

  4、聘请高水平特殊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报酬标准,可在协商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聘用在特殊需要管理岗位的,参照学校中层副职校内岗位津贴(不包括中层干部责任系数部分)标准确定月报酬,聘用人员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月发放报酬。

  6、在学校经上级批准实施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外聘、返聘人员的月报酬标准,参考在编在职人员绩效工资中的工作量津贴水平来确定,学校可根据用人部门考核结果及外聘、返聘人员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参考在编在职人员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给予奖励。

  7、外聘、返聘人员的报酬标准,在一年聘用协议期内一般不做调整。学校将根据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增长和学校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变化而建立外聘、返聘人员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

  8、外聘、返聘人员的报酬,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学校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中,由学校按规定单独制定经费预算并按规定执行。

  七、聘用管理

  1、聘用外聘、返聘人员,要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严格把握用人标准,控制用人规模。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聘用人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视情节追究用人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外聘、返聘人员的管理责任部门,分别为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用人二级学院、职能(教辅)部门等。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聘用工作的指导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用人二级学院、职能(教辅)部门等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做好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3、外聘、返聘人员有参加民主管理,提合理化建议,维护学校形象、声誉、秩序、安全及保护学校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

  4、外聘、返聘人员,一般签订1年期的聘用协议,期满,经考核合格且岗位需要的,可续聘,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最多聘用不超过5年。

  八、其他

  1、本暂行规定所涉及岗位不包括聘请校外兼课教师,外聘兼课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本暂行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3、本暂行规定的内容如遇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4、本暂行规定由学校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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