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关于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2013-05-27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形成有利于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用人机制,根据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学校在部分岗位采取人才派遣的用人方式,为规范相关操作,维护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派遣人员工作岗位

  因工作需要,由于编制限制等原因,一时无法通过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学校可以通过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在部分岗位上采用人才派遣方式使用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具体岗位如下:

  1、教师岗位。各二级学院专任教师岗位,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年度引进计划的指导下,对于符合教师岗位基本条件的人员,可采用派遣方式。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各二级学院、教学辅助部门和部分职能部门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确属工作需要的,可采用派遣方式。

  3、管理岗位。各职能(教辅)部门部分管理岗位、各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部分管理岗位,确属工作需要的,可采用派遣方式。

  工勤技能岗位通过社会化方式解决,不再采用派遣方式用工。

  二、岗位职责和岗位基本条件

  各类岗位的职责和基本条件要求,与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各等级岗位职责和基本条件要求相同。

  三、人才派遣操作办法

  1、学校依法与具有资质的人才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建立委托服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人事代理服务费的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2、各二级学院、职能(教辅)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每年12月底之前申报下一年度用人计划,报校干部人事处。

  3、校干部人事处汇总后提出招聘计划,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校干部人事处将批准的用人计划反馈各二级学院、职能(教辅)部门,按照学校人员招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聘,也可面向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公开招聘。

  5、经学校批准,委托人才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学校根据岗位类别和派遣人员的条件等确定相应岗位等级并与派遣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建立岗位工作关系。

  四、派遣人员的岗位待遇

  1学校与人才派遣机构约定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并由人才派遣机构按此约定与派遣人员签订聘劳动合同。派遣人员的社保缴纳基数,在不违反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缴纳。

  2、派遣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大部分构成,学校根据岗位类别和等级不同,制定相应的基础工资标准,绩效工资参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教师岗位派遣人员的基础工资参照同等条件事业编制人员国家工资的核定方法来核定,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部分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又包括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岗位津贴参照全市统一标准执行,工作量津贴参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中有关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和发放的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派遣人员的基础工资,根据所在岗位类别和等级不同,参照相同岗位类别和等级事业编制人员所执行的《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核定(如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执行当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由工作量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个部分构成,工作量津贴,根据岗位类别和等级,参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工作量津贴发放办法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中有关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和发放的有关规定执行。

  5、派遣人员不享受事业编制人员与国家财政工资挂钩的上级统一规定的奖励项目。

  6、派遣人员可参照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学校按国家规定发放的集体福利待遇。

  7、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病、事假等请假办法及待遇按照学校考勤制度执行。

  8、在教师和急需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派遣人员,符合条件者,可由人才派遣机构委托学校或社会具有资质的机构评议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学校对于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派遣人员,如使用在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可按照所在岗位类别和等级相应确定其工资等待遇。

  9、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派遣人员,符合条件者,可参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的相关规定申请到更高等级岗位工作,如获批准,可按照所在岗位调整工资等待遇。

  五、派遣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1、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可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退回人才派遣机构。

  2、用人二级学院或职能(教辅)部门对派遣制人员负有岗位管理责任。用人部门有义务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和劳动纪律告知人事派遣人员,并根据工作表现和业绩为其做出考核和鉴定意见。派遣人员的年度考核纳入全校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3、派遣制人员如符合相应条件,学校在编制和岗位数量允许的情况下,经上级部门批准,可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招聘录用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六、其他

  1201331日及以后新到岗位的派遣制人员,学校将与人才派遣机构、派遣人员按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商议一致后签订合同。

  2、对于目前已经在校工作尚在合同期内的派遣人员,暂按合同原约定工资标准执行,集体福利等项目参照学校现行办法执行。在201331日及以后合同到期的,如果人才派遣机构继续派遣到我校工作,在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时,学校将与人才派遣机构、派遣人员按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商议一致后签订合同。

  3、待学校经批准正式实施绩效工资时,对于本暂行办法生效前已在岗的派遣人员,其工资收入可自201311日起按照本暂行办法并参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且据实结算。

  七、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颁布,自201331日起执行。

  2、本暂行办法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3、学校原有对派遣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4、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学校将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修订。

上 海 商 学 院

                                             201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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