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学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部门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
(二) 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
第二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
(一) 由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 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四)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
(五) 施工中,基建处应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上海市消防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六) 人防工程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进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七) 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向上海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八) 申请参评的工程项目,其申请、验收及评选工作由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组织进行,基建处应积极参与并给予大力协助。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移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
(一) 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基建处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
(二) 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基建处、资产管理、后勤保障部门签字盖章后,做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保修。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一)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3) 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
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 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但施工单位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
(三) 在保修期间,基建处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四)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五)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基建处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后勤保障处(基建处)
201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