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3-05-24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我校基建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范围内凡国家和学校投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 考虑审计工作的连贯性以及有利于投资控制,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价由学校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有专业资质人员编制,基建处配合做好提供施工图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 施工招标一般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实行招标代理,招标文件由咨询公司编制,基建处代表学校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评标专家在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按规定在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经专家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评标结束后,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
   
第七条 对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提交投标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单位简况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文件的原件。招标人组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经上海市招投标办公室审核批准,评审专家组由上海市专家库随机抽取和建设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中作为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下的指定金额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由基建处、资产设备处组织邀请招标。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符合资质要求,做过同类工程的施工,有较好的业绩和良好的信誉。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基建处、资产设备处应当向三家以上(含三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邀请。
   
第十条 招标结束后,基建处应当立即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洽商,对招标文件和投标书中实质性条款给以明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后勤保障处(基建处)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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