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设立依据)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后〔2011〕25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3〕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应根据我校实际设立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以下简称“平抑基金”)。为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上海市市级主副食品价格稳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目的)
平抑基金专项用于在成本快速、大幅上涨时,对我校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确保学生食堂价格和质量基本稳定,减轻我校学生基本生活压力。学生风险基金用于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条(设立标准)
每年应按上一年度学费总收入2%的比例标准设立当年度平抑基金,每年计提不累加。
每年应按上一年度学费总收入2%的比例标准设立当年度学生风险基金,每年计提不累加。
第四条(资金来源)
平抑基金和学生风险基金由学校统筹学费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渠道设立。
第五条(使用范围)
(一)平抑基金用以对直接为我校学生提供基本伙食保障的学生食堂(大伙窗口及学生清真餐厅)进行临时性成本补贴。其中,享受补贴的社会餐饮服务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和学校的统一监管和指导,认真执行与学校制订的伙食价格政策。
(二)学生风险基金用于处置如遇校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的各项费用。
第六条(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学校可以启动平抑基金: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者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
(二)为调控学生伙食价格、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启用时。
(三)如遇校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生风险基金启用。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
(一)平抑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设立由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处、后勤保障处、学生处、团委、学生会组成的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负责平抑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商学院
201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