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公务用车改革成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公务用车成本,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2019〕9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以上海商学院名义购置、租赁的用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会务与外事接待、通勤、机要通信、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离退休干部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遵循分类核编、统一配置、集中管理、统筹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统筹、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公务车辆新增、更新和报废处置;负责组织与公务用车配置、使用和处置相关的采购、招投标活动和合同签订;负责办理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手续;负责保存和管理公务用车的相关证照及档案。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的预算审定和管理保障工作。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公务用车的购置计划和预算,对各类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负责编制公务用车的租赁计划和预算;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修订等工作。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学校配备、采购、接受捐赠、管理、更新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 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二)正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车辆、常规业务车辆、离 退休干部保障车辆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配备 价格 18 万元及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并优先使用自主品牌汽车。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时,原则上应当优先 配备适配车型的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 18 万元。公务用车配备其他新能源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的,价格不得超过同类型燃油客车的配备标准。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十二条 各类公务用车的配备,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负责办理。凡超过上述配备标准的车辆,学校一律不购置,也不接受捐赠。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无偿或有偿借用、占用其他单位的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接受企业或其他单位捐赠的车辆。
第十三条 学校购置的各类公务用车,必须及时办理公务用车产权登记手续,并一律登记在“上海商学院”名下, 不得登记在任何附属单位、企业或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只能用于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有关的会务与外事接待、通勤、机要通信、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离退休干部保障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公务用车不得用于任何私人用途。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车辆性质、用途使用公务用车:
(一)正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校领导必须安排公务用车的公务活动由党办校办提出用车申请,后勤保障处负责统筹安排符合标准的公务用车保障出行,根据申请随机安排驾驶员和车辆完成用车任务。
(二)涉及机要通信车辆、医疗救护、离退休干部保障等业务用车,后勤保障处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与调度使用。
(三)其他必要的业务用车部门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 应提前向后勤保障处提出用车申请,后勤保障处根据车辆整体使用情况统筹安排用车。
(四)各类校区间、上下班通勤车辆,由后勤保障处根据学校工作统筹安排中型或大客车分时运行。
第十六条 各用车部门、用车人应当按照规定性质、用途使用公务车辆。学校鼓励采用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和使用需求。但必须坚持“一事一租”原则,所租用车辆一般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驶离上海市地域范围。各单位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除后勤保障处外,其他单位不得报销任何与车辆有关的保险费、维修费、汽油费等车辆运行及维护费,也不得聘用专职驾驶员。
第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应按以下规定对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管理:
(一)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指定专人负责集中保管车辆钥匙,登记公务车辆使用情况。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日期、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驾驶员及乘用人姓名等信息登记。
(二)公务用车严格实行车辆回校或者指定地点集中停放制度,不得随意在校外停放过夜,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外应 当封存停驶。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三)应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租赁等集中采购制度。根据当年《上海市公务用车四定使用手册》或其他相关文件,确定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定点租赁等。
(四)公务车辆须保持车容整洁,标识化管理,并安装北斗卫星车载定位系统。公务车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警示标志,出行车辆须确保车况良好,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承担出车任务。
第二十条 后勤保障处应加强公务用车驾驶员队伍建设, 注重日常教育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不断增强驾驶员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增强防护意识,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可以申请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由于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应当通过具有资质的评估、拍卖及旧车回收报废机构规范处置旧车, 车辆处置收益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牵头执行。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范围。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抓好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 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三)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四)不按照规定喷涂、张贴或者故意遮盖、损坏公务用车标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设备或者中断其正常运行的;
(五)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为非本校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六)不按照规定登记台账,虚假登记台账的;
(七)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八)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或执行规定不到位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802-2014《机动车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及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上海商学院机动车辆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沪商院后〔2020〕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