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办法
2024-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提升能源利用效率,规范节能减排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监督,是指节能监督部门对能源使用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督部门)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监督部门安全用能、合理用能。
第三条 节能减排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减排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作为学校节能减排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学校授权的职责范围,负责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后勤保障处节能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节能监督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节能减排宣传与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全员节能意识,普及节能产品,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负责检查校内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确保安全用能、合理用能;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节能工作;
(四)与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节能减排监督人员应具备满足开展节能减排监督工作需要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三章 节能减排监督内容
第七条 节能减排监督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节能项目的评估和审查。负责节能项目方案的论证、评估,做出审查意见,对节能项目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
(二)用能设备的安装使用,耗能设备的淘汰更新及节能新产品使用的评估和审查。
校内所有单位添置大功率用电设备,事先应根据校内电网容量等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具备装机条件的,提出可行的改造建议。
对所有教室、办公室、实验室、会议室等房间内用能设备数量、功率及常规使用时间等进行全面登记,便于各建筑物及各单位能耗情况统计。
对耗能设备的淘汰更新及节能新产品的使用进行评估、审查,提出更新改造建议。
(三)根据学校实际,制定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
(四)监督各部门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执行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
(五)监督各部门安全用能、合理用能。
校内用能计量装置由后勤保障处统一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或改动。
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学生公寓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棒、电褥子等烧水、做饭大功率的电器具。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校内所有人员都有制止或举报、投诉的权利。
养成随手关闭开关、阀门的好习惯,避免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存在;在自然光满足照度要求的情况下,不开启灯光照明;夜间集中提倡使用教室自习。
(六)能源计量、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根据现有实际做好能源计量、统计及能源费回收工作,商业网点按协议约定确定水电费回收标准;住宿学生用电由物业公司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收取电费;学生食堂按居民用电、气价格收取能源费。
后勤保障处每月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统计、对利用状况进行分析并上报。
(七)公用设施和装饰性景观能耗控制。按季节变化督促管理部门调整路灯等公共照明开停时间,装饰性景观制订并认真实施启用计划。
(八)其他应当实施节能减排监督的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排放。
校园内不得从事有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的项目,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四章 节能减排监督的实施
第八条 后勤保障处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学校实际,编制节能减排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单位应从学校的大局出发,变粗放型管理为精细型集约化管理,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使用与安全、消耗与节俭、方便与环保的关系,认真落实节能责任制,不断推进学校的安全稳定及节能工作。
第九条 节能减排监督分为书面监督和现场监督。
实施书面监督,应当将实施监督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以书面通知所涉及部门。
实施现场监督,应当于实施监督的五日前将监督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所涉及部门。办理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督除外。
第十条 对节能项目审查、安装使用的大功率用能设备、各部门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执行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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