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考生录取规则 1.作为录取依据的录取总分由科目1成绩、科目2成绩和校内加分组成,其中科目1成绩满分100分,科目2成绩满分100分。 2.按50分划定科目1、科目2单科最低资格线。 3.专科在校期间获下列技能奖项的,可申请校内加分,分值不累加。 1)世界技能大赛国家入围集训选手,加20分。 2)获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世界技能大赛上海选拔赛项目个人一等奖,加10分 3)获与报考专业对应的教育部组织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个人一等奖及以上,加15分。 4)获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个人特等奖(仅限报考商务英语专业),加10分。 5)获与报考专业对应的上海市教委组织的上海市“星光计划”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个人一等奖及以上,加5分。 4.凡加试《计算机能力考试》的考生,在资格考试成绩达合格线60分的前提下,专业成绩方能生效。 5.对两科均达到单科最低资格线上的考生,按录取总分(录取总分=科目1成绩+科目2成绩+校内加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末位同分规则:依次比较科目1成绩、科目2成绩、大学英语四级成绩。 (二)退役士兵考生录取规则 1.作为录取依据的录取总分由测试成绩和加分组成,其中测试成绩满分200分。 2. 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3.按录取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同分规则:依次比较军事常识、时事政治、文学常识成绩。 (三)具有保送资格的考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保送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执行。申请对象为符合第八条报考条件并在世界技能大赛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学校对申请考生进行资料审核并组织相关综合考核。 (四)因我校各专业考试科目不同,故专业间不作调剂录取。 (五)如遇专业之间考生报考情况不平衡,则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招生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六)凡被我校预录取,但在秋季开学报到时未能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经学校审核后取消其录取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