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办法
2022-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推动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国留学生教育是指持外国护照的非中国公民在我校注册接受的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国际商务官员培训管理办法由学校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的办学层次包括专科、本科(含专升本)及研究生教育;学校提供的非学历教育办学类型包括语言进修、校际交换以及短期培训等。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教育应遵循我国外交方针、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育人为先、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积极稳妥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确定一位校领导分管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主要负责贯彻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外国留学生教育的方针政策,主持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体制机制和外国留学生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外国留学生教育相关重大问题及事项。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发展规划,制定外国留学生管理政策,统筹外国留学生招生、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协调二级学院和部门开展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具体工作。

国际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外国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沟通联络,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同时是外国留学生教育的教学单位,具体承担对外汉语、中国国情、中国文化等外国留学生教育公共课程的教学与科研任务。

第八条 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的二级学院为外国留学生培养单位,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应确定一名党政领导分管外国留学生教育,同时根据外国留学生规模配备若干负责外国留学生教育的专(兼)职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具体处理外国留学生日常事务。暂时无法配备学生辅导员的,应配备班主任负责外国留学生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务处、学生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为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的协同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协同国际教育学院开展学历生的教学运行、毕业审核和学位授予,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录取标准、学生奖惩、辅导员专业发展以及教学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服务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外国留学生教育相关事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学习支持与保障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不低于面向中国学生的辅导员配备标准配备专职外国留学生辅导员,制定相应的岗位标准,并为外国留学生辅导员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确保外国留学生辅导员综合素养符合岗位需求。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牵头制定学校外国留学生学历教育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办法,报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及时对外公布学历外国留学生招生计划与招生简章,具体落实招生任务,并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二级学院负责协同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审核录取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外国留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入学考核、确定外国留学生录取名单,并为外国留学生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拓展非学历教育项目,招收外国留学生来学校参加非学历教育的,须提前报国际教育学院进行立项审批。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对二级学院提交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在学院网站进行公开。二级学院未经审批不得举办外国留学生非学历教育。

各二级学院接收非学历教育长期外国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限超过180天)的,录取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负责。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统筹管理学校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工作,负责根据各类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要求,组织二级学院制定外国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

二级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国际化战略以及本单位专业优势和特色,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明确、适用的专业培养方案并报送国际教育学院。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包含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实践教学等内容,并顺应外国留学生教育发展形势定期加以修订。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当认真执行外国留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选派合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应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二级学院应当按照培养方案组织外国留学生开展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涉外规定。外国留学生回国实习的,应当明确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应的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二级学院应将外国留学生的学籍变动、奖惩情况及时报送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学校最终审批结果反馈至二级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报。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协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质量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和二级学院对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行双向并行管理。

第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所需的教学条件,如实验室、实习基地等相关学习设施,由外国留学生培养单位统一安排。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应当由外国留学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协同二级学院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国情校情、风俗文化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允许并鼓励外国留学生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后,可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学校鼓励外国留学生或中外学生共同组织开展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各二级学院应定期组织外国留学生与学院内其他学生共同开展各类符合外国留学生特点的主题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的涉及外国留学生的治安、违纪违法事件,由保卫处、国际教育学院、二级学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发生突发事件时,须上报上海商学院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妥善解决问题,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住宿条件,外国留学生应按规定办理校内住宿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依法配合驻外签证机关、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协助外国留学生办理与来华学习有关的签证、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上海商学院学生手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及部门应结合工作分工按照“谁主办、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每位外国留学生个人档案材料,包括招收录取、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离校等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学校规定报档案馆归档。

第六章 奖学金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制度,用以招收和奖励高水平外国留学生。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各类奖学金实施办法,并组织开展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将用于开展外国留学生招生和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统一纳入学校每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每年外国留学生管理业务开展需要向国际教育学院下拨外国留学生招生和管理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负责制定每年度学历外国留学生学费标准,并根据学费标准向外国留学生收取学费。二级学院开展的各类非学历留学教育项目,收费标准由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经国际教育学院向财务处报备。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的学费收入主要用于维持外国留学生教育的教学运行和教学建设。外国留学生学费由学校统一收取,收取的学费在扣除学校相关费用后,全部划拨给国际教育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将学校划拨的学费收入的60%划拨给二级学院作为外国留学生办学经费;40%留存在国际教育学院用于公共课程的教学运行与学生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文件沪商院外〔2014〕149号《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及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其它涉及外国留学生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商学院学生手册》进行趋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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