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外国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一) 入学条件
1.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的外籍人士。
2.具有高中阶段教育的毕业学历证书,成绩良好。就读专升本课程的,需取得高等专科学历。
3.申请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留学生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申请以外语为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留学生外语能力应当达到学校外国留学生入学标准中的规定。
4.对于外校转学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应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学习证明、成绩单和 HSK 等级证书等,并由相关二级学院、国际交处、国际教育学院对其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进行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插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
(二)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来我院学习的外国籍本科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三) 申请秋季入学的留学生原则上应于每年 5 月底之前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申请材料
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及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在 7 月底之前向被录取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生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 表)和办理签证相关材料。
(四)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赴国际教育学院及相关部门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奖学金生的获奖资格自动取消。
(五)每学年开学时,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将当年进入我校学习的来华留学生的名单报教务处及相关院系,名单中需注明学生姓名、别、出生年月、国籍、就读学院和专业、培养层次、教学计划及就读年限等基本情况。
(一)本科留学生基本学制为 4 年,学习期限可为 3-6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为 2 年,学习期限可为 2-4 年。延长学习期间按留学生重修学分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基本学制计。
(二) 在延长期间,学生仍需每学期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一)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在校期间须按所在专业
的培养计划修读课程。留学生可选择不修读国内学生必修的有关政治类课程,不参加军训,汉语与中国文化类课程由国际教育学院安排修读,其他公共必修课及专业课由学生所读专业的二级学院安排修读,本科毕业生和专升本毕业生的总学分必须达到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考试成绩的及格线可以放宽到 50 分(百分制),但优、良、中的标准线不变。
(三)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参加课程重修必须选课确认或报备存档,并按标准缴纳重修费用。重修课程与修读的其他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时,学生可以申请重修免听,经批准后,可免除重修课程的考勤,但必须参加课程的考核。
(四)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其专业所在院系负责。相关院系应重视对留学生的学习指导,指派专人协助留学生进行选课,制定学习计划,指导留学生完成学业,推荐品学兼优的本学院学生和留学生结对子,帮助留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本科专业的学习。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指定专门的辅导员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生活及涉外事务管理,并定期与院系沟通留学生的学习情况。
(一)本科留学生在读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专升本留学生不得转专业,政府奖学金生按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有转专业意愿的留学生应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后提出申请,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交纳报名费,按照学
校转专业流程进行,经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院系学习。
(二)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在学期间最多休学 2 次,累计不超过 2 年。留学生休学应向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提出申请,休学申请获准后,应办理好休学申请单,递交到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并办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学籍。
(三)休学的留学生如要复学,原则上应于休学期满 2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5.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6.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7.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8.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五) 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六) 对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同时停止其在华居留签证。
(七)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留学生处分,参照我校本科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二)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关结业、毕业和授予学位其他情况参照我校本科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文件沪商院〔2013〕148 号《上海商学院来华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 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商学院《学生手册》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