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含专升本)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2023-10-27
 

为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教育部印发的《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教育部关于规范我高等学校接受国际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函〔2020〕12号文),参考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 41 号令)等文件,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一) 入学条件

1.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的外籍人士。

2.就读本科课程的,需具有高中阶段教育的毕业学历证书,成绩良好,年龄不超过30岁;就读专升本课程的,需具有高等专科学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0岁;就读研究生课程的,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岁(根据招生要求,相关硕士专业需有相应年份相关工作经验)。

3.申请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留学生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本科)和五级水平(研究生);申请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留学生英语能力应当达到学校规定的英语水平标准,具有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学习的能力。

4.对于外校转学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应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学习证明、成绩单和HSK等级证书等,并由相关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对其已修读课程的学分进行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插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

(二)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来我院学习的留学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三) 留学生可登陆“留学上商”(http://iec.sbs.edu.cn/)进行在线申请学习项目,填报相应材料。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人登“留学上海”(http://study.edu.sh.gov.cn/cn/Login.asp)进行在线申请,填报相应材料。入学时应按照当年《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要求,提供中文或英文相应申请材料。若提交材料不是中文或英文,须提供经过公证的中英文翻译件。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申请材料递交至国际教育学院。申请材料由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审核,并对申请人作书面评价,国际教育学院及培养二级学院共同组织申请人面试评价。国际教育学院自当年度7月开始陆续向符合最终录取条件的外留学生正式发放《入学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入学指南和办理签证相关材料。

(四)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入学日期,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至国际教育学院及相关部门办理报到注册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奖学金生的获奖资格自动取消。

(五)国际教育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再次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六)每学年开学时,国际教育学院将当年录取留学生新生名单报送至教务处及相关学院,名单中需注明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就读学院和专业、培养层次、教学计划及就读年限等基本情况。

二、 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本科留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学习期限可为3-6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为2年,学习期限可为2-3年。研究生留学生基本学制为2年,学习期限为2-3年。

(二) 在延长学习期间,留学生仍需每学期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延长学习期间按外国留学生重修学分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不论留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实际年限,毕业时学制均以基本学制计。

三、学分、课程结构与教学管理

(一)留学生在校期间须按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修读课程。留学生可选择不修读国内学生必修的有关政治类课程,不参加军训。汉语与中国概况为必修课程。汉语与中国概况类课程由国际教育学院安排修读,其他课程由留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安排修读,毕业生的总学分必须达到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和硕士留学生考试成绩的及格线可以放宽到50分(百分制),但优、良、中的标准线不变。

(三)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和硕士留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必须选课确认或报备存档,并按标准缴纳重修费用。

(四)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和硕士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由其专业所在院系负责。相关院系应重视对留学生的学习指导,指派专人协助留学生进行选课,制定学习计划,指导留学生完成学业,推荐品学兼优的本学院学生和留学生结对子,帮助留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专业的学习。各二级学院指定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留学生的日常生活,并定期与国际教育学院沟通留学生的在校和学习情况,并协助办理相关涉外事务。

四、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一)本科留学生在读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专升本留学生和硕士留学生不得转专业,政府奖学金生按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有转专业意愿的留学生原则上应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后提出申请,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交纳报名费,按照学校转专业流程进行,经待转出和待转入留学生的二级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院系学习。留学生从原专业转入新专业应修而未修的学分可用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来抵冲。不能抵冲的课程必须补修。具体补修的课程由转入二级学院确定。补修原则上跟后续班进行。

(二)本科留学生在学期间最多休学2次,累计不超过2年,专升本留学生和硕士留学生最多休学1次,累计不超过1年。留学生休学应向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单,递交到所在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休学申请获批后,办好相关的校内证卡手续和居留许可注销手续。留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期保留学籍,但留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发生事故由留学生本人自行承担责任。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学籍。已符合退学款项的留学生不可申请休学。

(三)休学的留学生如要复学,原则上应于休学期满2个月前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四)留学生有下列第1款情况者应予学业警示,有下列第2至第13款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1. 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超过所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 本人申请退学者;

3. 在校时间达到最长修读年限而未完成学业的;

4. 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 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6.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9. 无故缺席课程考核达 3 次及以上的;

10. 考核违纪或作弊达 2 次及以上的;

11. 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且屡教不改的;

12. 在校修读期间,学业警示 2 次以上(不含 2 次)的;

13. 其他不符合继续在校学习的情况。

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其它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形,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委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 退学的留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六) 对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同时停止其在华居留签证。

(七) 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留学生处分,参照我校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开除学籍。

五、结业、毕业与学位

(一)留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中文授课专业留学生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英语授课专业留学生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留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二)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有关结业、毕业和授予学位其他情况参照我校学生手册和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文件《沪商院(沪商院外〔2020〕106号)上海商学院外国本科留学生(含专升本)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二)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 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商学院《学生手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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