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0-09-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留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生奖学金是指按照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对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留学生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适用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留学生奖学金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对华友好、成绩   优秀、品德优良的外国留学学历生。  
第五条   留学生奖学金分   A   、   B   两类,   A   类包括学费、住   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等,   B   类包括学费和综合医   疗保险费。  


第三章 奖学金的来源、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   留学生奖学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划拨到   学校,并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和支配。  
第七条   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参照学校相关的奖学金申   请办法。  
第八条   在每年   11   月底前将留学生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   生本人,获奖学生须将留学生奖学金优先用于缴纳学费、住   宿费以及综合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须高度重视留学生奖   学金申请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及时通过留学上海及学校网站   公布奖学金申请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对当年留学生   奖学金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进行总结,并在每年   12   月   底前将书面材料报送校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进   行存档。  
第十一条   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和支配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以及学校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留学生奖学金   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   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要不定期地对留学   生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   评估。留学生奖学金工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下一年度   留学生奖学金分配方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凡是发现有弄   虚作假、欺骗等行为,且调查属实的,责令其返还全部奖学   金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凡是受学校处分的学生,责令其返   还全部奖学金并中止其享受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第十四条   获得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   时间办理报到、注册及缴费手续,否则将按照自动放弃留学   生奖学金处理。在获得留学生奖学金后不得无故办理休学、   退学等学籍变动手续,否则将中止或取消留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评奖学金的学生应按规定接受奖学金资格年   度评审,未通过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会评审的,中止   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沪商院外   〔   2016   〕   121   号《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   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商学院《学生手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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