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留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生奖学金是指按照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对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留学生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适用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留学生奖学金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对华友好、成绩
优秀、品德优良的外国留学学历生。
第五条
留学生奖学金分
A
、
B
两类,
A
类包括学费、住
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等,
B
类包括学费和综合医
疗保险费。
第三章 奖学金的来源、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
留学生奖学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划拨到
学校,并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和支配。
第七条
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参照学校相关的奖学金申
请办法。
第八条
在每年
11
月底前将留学生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
生本人,获奖学生须将留学生奖学金优先用于缴纳学费、住
宿费以及综合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须高度重视留学生奖
学金申请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及时通过留学上海及学校网站
公布奖学金申请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对当年留学生
奖学金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进行总结,并在每年
12
月
底前将书面材料报送校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进
行存档。
第十一条
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和支配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以及学校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留学生奖学金
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
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要不定期地对留学
生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
评估。留学生奖学金工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下一年度
留学生奖学金分配方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凡是发现有弄
虚作假、欺骗等行为,且调查属实的,责令其返还全部奖学
金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凡是受学校处分的学生,责令其返
还全部奖学金并中止其享受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第十四条
获得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
时间办理报到、注册及缴费手续,否则将按照自动放弃留学
生奖学金处理。在获得留学生奖学金后不得无故办理休学、
退学等学籍变动手续,否则将中止或取消留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评奖学金的学生应按规定接受奖学金资格年
度评审,未通过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会评审的,中止
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沪商院外
〔
2016
〕
121
号《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
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商学院《学生手册》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