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2020-09-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留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生奖学金是指按照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对享受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留学生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提高效益、注重实效、程序规范、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适用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留学生奖学金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对华友好、成绩   优秀、品德优良的外国留学学历生。  
第五条   留学生奖学金分   A     B   两类,   A   类包括学费、住   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等,   B   类包括学费和综合医   疗保险费。  


第三章 奖学金的来源、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   留学生奖学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划拨到   学校,并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统一管理和支配。  
第七条   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参照学校相关的奖学金申   请办法。  
第八条   在每年   11   月底前将留学生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   生本人,获奖学生须将留学生奖学金优先用于缴纳学费、住   宿费以及综合医疗保险等。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须高度重视留学生奖   学金申请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及时通过留学上海及学校网站   公布奖学金申请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应及时对当年留学生   奖学金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进行总结,并在每年   12     底前将书面材料报送校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进   行存档。  
第十一条   留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和支配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以及学校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留学生奖学金   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   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要不定期地对留学   生奖学金的使用、管理、执行、完成和绩效等方面进行综合   评估。留学生奖学金工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下一年度   留学生奖学金分配方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凡是发现有弄   虚作假、欺骗等行为,且调查属实的,责令其返还全部奖学   金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凡是受学校处分的学生,责令其返   还全部奖学金并中止其享受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第十四条   获得留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   时间办理报到、注册及缴费手续,否则将按照自动放弃留学   生奖学金处理。在获得留学生奖学金后不得无故办理休学、   退学等学籍变动手续,否则将中止或取消留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评奖学金的学生应按规定接受奖学金资格年   度评审,未通过学校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审会评审的,中止   或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沪商院外     2016     121   号《上海商学院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   释,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商学院《学生手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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