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与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全面落实教育对外开放文件精神,加快培养国际型、创新性、应用型商科人才,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商学院注册的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派出学生”)。
第三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是指学生赴境外参与课程学习、合作研究、攻读学位、毕业设计等活动,也包括赴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国际组织或企业等开展实习实践、参加学术会议、技能竞赛、文体科技比赛、文化艺术交流等。
第四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按项目制的方式组织实施,按组织层次分为政府公派项目、学校公派项目和个人联系项目。
(一)政府公派项目指学生得到国家留学基金、中外政府互换奖学金、国家汉办等多种经费来源资助出国(境)交流学习,以及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项目。
(二)学校公派项目是指学生通过学校校际交流项目(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项目、交换生项目、访问学生项目等)或由上海商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专项资金资助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境)交流访问、实习实践的,以及院(系)交流项目资助的各类项目。
(三)个人联系项目是指学生自行联系的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原则上应前往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名单以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为准)。前往教育部未公布的国家或地区交流学习的,应由相关院(系)出具学术评估意见,经学校职能部门会签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按时间期限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长期项目指赴境外三个月及以上期限的项目,低于此期限范围的为短期项目。学生在境外的连续学习交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设立出国(境)学习交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各类学生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工作小组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等部门共同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处,负责学生海外项目申请、资助资金评审以及后期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管理工作坚持“校院联动、部处协同”的原则,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在校级层面,在工作小组指导下,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后勤保障处以及各院(系)协同管理。
(一)国际交流处负责校级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开发、协议签署、组织实施、出境审批,并对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
(二)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层面的国际化人才培养规划,以及出国(境)学习交流所涉及的学籍管理、培养计划、选退课、学分转换、思想政治教育课等事宜。
(三)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统筹本科生、研究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期间的政治思想教育、定期联络等事宜。
(四)财务处负责学生海外交流基金及其他单位公派项目所需资金的落实及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后勤保障处负责长期出国(境)学习交流涉及的校内宿舍管理事宜。
(六)各院(系)是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管理的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学生遴选、公示遴选结果、初审学生的学习计划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开展行前培训,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跟踪学生在境外学习的情况,监督学生在学习期满后办理回校报到手续,并配合教务处、研究生处和国际交流处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国际交流处统筹政府公派和学校公派项目信息,通过学校信息平台及相关渠道发布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申报通知。个人联系项目信息由各院(系)收集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对台交流计划以及历年与台湾地区合作高校学生交流的规模,按照对等原则确定并发布赴台交换、短期交流项目信息。
第九条 各院(系)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基于与校际交流学校的实质性学生交流项目协议,按照项目类别填写并向工作小组提交新项目申请书或已获批项目总结报告。新项目是指基于学校与海外高校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学院(系)与相应海外高校开展的具体的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
(一)新项目申请书中应明确学生选拔、派出、学习计划、国(境)内外管理、回校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和举措。
(二)对往年获批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总结,总结学生选拔派出、学习计划执行、国(境)内外管理、回校学分转换、考核等环节的工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当年的执行计划。
第十条 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工作小组对申报项目的合作基础、培养目标、可执行性、国(境)外高校或专业水平及选派专业的必要性等进行评审。对当年未执行项目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管理不善的项目,次年将暂停资助。
第十一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国际交流处公示拟资助项目及可继续执行的已获批资助项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四章 学生遴选
第十二条 各院(系)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选派规模、选派专业、留学单位等进行学生遴选。遴选标准应至少包括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有刻苦钻研、奋发进取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无不良生活习惯,无违纪、违法或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合作高校/机构提出的成绩(绩点、排名或平均分)要求。
(四)具有较强的外语能力,符合合作高校/机构对语言能力和水平的要求。
(五)已缴清应缴学校的相关费用。
(六)承诺履行各项目协议有关义务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
(七)学生在其同一学段内(指本科、硕士阶段)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交流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的政府公派项目或学校公派项目。
(八)学生不得同时申请2个及以上派出时间段(包含出国(境)前后办理派出和回校手续所需时间)有重合的项目。
(九)在项目录取后没有正当理由退出项目的,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
(十)符合学校和合作高校/机构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综合考核,择优推荐,部门审核,公示录取,学校派出”的方式进行选拔。遴选程序应至少包含以下5项:
(一)在本院(系)内公布项目信息和具体遴选办法(含遴选标准和遴选程序)。
(二)接受学生的申请材料及有关项目信息的各类咨询。
(三)对申请人进行笔试、面试等多种形式的考核,并综合参考专业教师、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的意见,确定拟推荐人选。
(四)工作小组审核拟推荐人选的国(境)外学习计划、申请出国(境)对内、对外材料和项目经费来源等,部分跨院系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学校层面的再次遴选。
(五)审核和遴选结果在各院(系、部、所)或学校信息平台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录取。
第十四条 为确保政府及学校公派项目招录的公正性,未经学校允许,学生不得擅自与境外合作机构直接联系录取事宜,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取消招录资格,且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学校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
第五章 派出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获得录取后,按如下程序办理派出手续:
(一)获得政府公派项目录取的学生,由各院(系)分发录取材料,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相应政府部门的要求与其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并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护照、签证,按需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书。
(二)获得学校公派项目或个人联系项目录取的学生,应在国际交流处或各院(系)的指导下继续办理对外联系事宜,获得有关录取材料,并自行办理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
(三)赴台湾地区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还需办理赴台人员审查,并由学校报上海市主管部门获得赴台批件后方可派出。
(四)各院(系)应指导派出学生仔细了解留学单位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经各院(系)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或备案。
(五)各院(系)应在学生派出前完成学校系统上的出国(境)审批手续。
(六)派出学生应根据学校本科生、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根据各类项目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派出学院(系)提交有关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未隐瞒任何生理或心理疾病的承诺。
(二)在上海商学院正常缴费注册的责任。
(三)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购买医疗及意外保险的责任。
(四)因交流学习导致不能完成或者转换的学分将在毕业前补修完成的承诺。
(五)完成国(境)外学习计划并按期回校的承诺。
第十七条 学生在派出前应完成如下费用的支付:
(一)派出学生在国(境)外的相关学习、生活费用按项目遴选通知或项目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二)派出学生在出国(境)前应缴清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在上海商学院的学费。
(三)派出学生须自行承担办理办理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的费用。
(四)派出学生须按规定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学生在派出前应自觉接受国家留学服务和管理机构、学校及各院(系)组织的各级行前教育。行前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流学习的目标及要求、留学对象国(地区)国(区)情教育、外事纪律、文明礼仪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各院(系)应及时将行前教育的情况(包括时间、人员、形式、内容、效果等)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组织行前教育的,将影响后续项目评估和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短期出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学生人数超过10人时,应配置相应的带队教师。由工作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和团组人数决定带队教师人数,所在团组学生人数多的学院,优先派出带队教师。带队教师人选原则上应为专业教师,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学院或部门推荐适合的人员,工作小组审核,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带队教师费用,根据项目预算方案支出。
第二十条 派出学生回校后,应于返校1个月内向所属院(系)和研究生处提交“交流学习总结报告书”,履行学术汇报与交流义务。各院(系)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师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扩大项目的影响力,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派出学生还应协助所在院(系)做好下一批学生派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行前管理、境外期间的管理、返校管理等,项目负责学院(系)和学生所在院系应共同加强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前管理包括出境手续、学籍保留、费用清缴、行前谈话等内容。
(一)所有派出学生应履行出境申报手续。出境行程明确后,派出学生应在“学生海外交流学习项目系统”填报出境信息,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成行。
(二)涉及学分转换的派出学生赴境外前,应仔细了解境外大学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在所属院系的主任、专业负责人或研究生导师)的指导下制定本人在境外大学的修读计划,经所在院系的本科教学院长(或研究生处处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三)参加长期项目的派出学生应参照上海商学院的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参加长期项目的派出学生应结清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并根据上海商学院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宿事宜。
(五)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应组织行前教育并做好记录,明确在外期间的注意事项。派出学生须签署《学生海外学习、实习三方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六)派出学生出境前应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
(七)派出学生所在院(系)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各院(系)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将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常态化纳入过程管理,加强派出学生中党员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派出学生在境外期间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派出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机构和学校及所在院(系)的管理,遵守我国及留学对象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留学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文化风俗,注意人身安全,认真完成既定学习计划,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二)参加长期项目的派出学生在抵达境外两周内,应及时将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报告所在院系的辅导员/导师和项目负责学院(系),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至少每2个月向所在院(系)提交报告,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三)如有学习/实习计划调整,派出学生须第一时间报告所在院系,并进行确认。
(四)派出学生在境外期间应遵守上海商学院关于思想政治课的规定,通过线上授课或其他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规定的方式完成。
(五)参加长期项目的派出学生在境外大学就读期间,每学期结束时须向所在院系寄送成绩单,报告学习状况,以便学校及时了解学习状况。如因学生未及时呈交成绩单,导致学校对该学生的学籍管理出现问题(包括不能够按时毕业等),学生须承担相关责任。
(六)参加长期项目的学生党员在境外期间应定期与所在党支部联系,通过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组织生活。
(七)境外期间若突发紧急状况,派出学生应第一时间向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寻求帮助,并及时向所在院系报告。
第二十四条 派出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留学对象国(地区)、留学单位、留学身份不得变更,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者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如遇以下情况,应按规定程序相应执行: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由国家出面安排学生提前回国(内地、大陆)的,派出学生应服从我国驻外机构的统一安排,并及时向其所在院(系)报告。
(二)派出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如因病或因故需要提前、延期或中途回国(内地、大陆)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其所在院(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经院(系)核实并书面认可,由学校审批同意或向我国驻外机构出具同意函件。提前回国(内地、大陆)者应按国家或学校财务规定退回已发放的奖学金或学生海外交流基金;经批准延期或中途回国(内地、大陆)者相关费用自理。发生突发事件,由国际交流处与相关处室、学院(系)协作处理,报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统一报上级各主管部门。
(三)如学生在赴国(境)外后实际修读课程与原定学习计划不符,应在抵达留学单位后1个月内向所在院(系)重新提交学习计划,由学校审核备案;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更改在外学习计划的,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四)凡归国(境)报到时间晚于基本修业年限内答辩时间的出国(境)学生,原则上应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七章 回校总结
第二十五条 派出学生完成境外交流任务后,应及时返校,到所在院系报到,办理学籍、学分、宿舍、报销等相关事宜,并提交相应的总结材料。
(一)派出学生应参照上海商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及时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学籍相关事宜。
(二)涉及学分转换事宜,参照上海商学院学分转换相关规定执行,经院系审核后到教务处/研究生处办理。
(三)派出学生应根据参加项目的具体要求,提交学习报告、实习小结、照片等相关材料。
(四)学生党员需向所在支部提交境外期间的思想报告。
(五)参加长期项目的派出学生应根据上海商学院公寓管理的相关要求重新办理宿舍申请事宜。
(六)受上商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专项资金或其他学校资金资助的学生,凭成绩单原件、实习证明原件和书面总结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完成资助项目的考核验收,经工作小组及相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学生可在资助总额内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评审不通过的,或未经批准不按期回国,或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违反有关上述管理办法的,视情况暂缓或终止拨付剩余资助费用,直至收回前期预支经费。
第八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政府公派项目的资助,包括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政府部门提供的奖学金。
(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专项资助和奖学金,由国际交流处、研究生处组织申请和管理。
(二)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以及其他部门设立的专项资助项目,由国际交流处组织申请和管理。
(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国际组织实习等资助项目,由国际交流处组织申请和管理。
(四)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海市台湾事务办公室等资助项目,由国际交流处组织申请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派项目的资助,由工作小组进行组织和管理。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专项,优先资助优秀学生赴世界一流大学、一带一路国家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一个学期及以上的交换学习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八条 受政府和学校资金资助的学生完成境外交流回校后,应根据要求完成考核验收,经评审通过后,按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第二十九条 个人项目的费用原则上由派出学生自行解决,或申请导师的科研经费等其他形式资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教务管理细则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制订并公布施行。各院(系)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符合本院(系)实际的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商院外〔2014〕253号)废止。
第三十二条 国际交流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本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的问题,由以上职能部门和相关院(系)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