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在上海商学院设立助学金,规范对助学金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上海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上海商学院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助学金。
第三条 助学金将用于帮助品学兼优但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助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包括国内外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上海商学院设立助学金。
第五条 助学金设立人应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助学金分为校级助学金和院系级助学金两类。校级助学金是指资助学生范围不少于两个院系的助学金。院系级助学金是指资助学生范围为单个院系的助学金。
第七条 捐赠人可以要求为助学金冠名,冠名条件如下:
1.个人设立:校级助学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院系级助学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2.企业及社会团体设立:校级助学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院系级助学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捐赠金额未达到冠名条件的,捐赠款统一进入基金会设立的“上海商学院笃志助学金”专项账户。捐赠人名录将在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助学金冠名规则
1.校级助学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上海商学院”,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第三部分为“助学金”。
2.院系级助学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上海商学院××学院(系)”,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第三部分为“助学金”。
3.捐赠人提供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园文化特点。
4.所有冠名需经上海商学院有关单位审批通过。
第十条 设立助学金无需额外提供管理费。
第十一条 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即到即评。
第十二条 助学金资助标准:每人每年最低一般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最高一般不高于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捐赠人可指定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综合表现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作为其助学金的受助条件。
第十四条 助学金的设立应就资助方式、资助金额、资金用途、管理办法等,以协议等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基金会对所有助学金均依照捐赠者要求单独立项管理,并向助学金设立者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助学金协议的签订
第十五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双方同意不签署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四章 助学金的评审与颁发
第十六条 各类助学金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通过上海商学院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院系按照上海商学院相关的助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及时反馈捐赠人。
第十八条 助学金一般不举行颁发仪式,但可根据捐赠人要求组织小规模的受助学生见面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