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2013-0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办学,规范管理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各类捐赠,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服务国家教育事业,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教师和学生;资助教师和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支持引进优秀人才;支持学科建设;支持基础建设;支持文化建设;支持校友活动;支持西部教育等。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第六条    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七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一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上海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三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捐赠金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1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颁发捐赠纪念牌。

      第十六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基金会可要求受益单位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将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奖助学金、特聘教授席位等,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第十七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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