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上海商学院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内部治理能力,加强基金会的制度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均是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人,报告义务人应该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
第三条 需经理事会通过后向民政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理事会换届、登记信息变更;
(三)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四)重大投资项目、资助项目、保值增值运作;
(五)设立或撤销专项基金、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七)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备案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需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专项基金的设立;
(二)重大募捐、投资、资产变动、交易及资金往来:
1、一次性募捐超过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活动;
2、发生50万以上的重大资产变动;
3、一次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4、50万元以上的交易及资金往来;
5、涉外捐赠、投资活动;
6、其他理事会认为的重大募捐、投资、资产变动、交易及资金往来。
(三)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制定、修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六)举办重大公益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五条 须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长必须事先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批准后,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条 须向民政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秘书处应先报告理事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秘书处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民政部门。
第七条 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经理事长批准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主办重大活动或出现重大问题,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报告,由理事会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