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院资〔2014〕72号)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正常状态,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
为节约经费支出,减少资金外流,损坏的仪器设备修理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保修期内的修理,由使用单位直接与供应商联系解决。保修期外的修理,对于一般常用设备的失灵、损坏等情况,本部门应及时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在网上进行仪器设备维修申请,由维修经费管理部门同意后,请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论证过的维修公司上门维修或外修,修理人员应及时修复或反馈修理信息(包括外修)。原则上无仪器设备编号的仪器设备不予修理。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过高,经过专业人员认定已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按《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废,经论证后作报废处理。
第二条 维修办法
维修办法主要采取自修(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小修);上门修(笨重仪器设备或仪器设备属厂方保修期内) ;送修(送校外维修)等多种方法。
各部门应在平时对主管的仪器设备做好维修保养工作,每学期期末应作全面的检查,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自修、上门修或送修。保证新学期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维修程序
维修流程:
流程说明:
(1)申请:由各部门(二级院系)指定申请人根据维修费使用方向,在网上维修系统中提出申请。
(2)审核:分管部门进行维修审核。
(3)设备维修:维修申请批准后,由维修分管部门请专业维修人员对所需维修的设备进行维修,维修公司开具维修发票;因行政设备基本上是政府采购设备,由资产处从政府采购提供的供应商中选择后供后保处作为维修单位。教学设备的维修因涉及面较广,不易指定维修供应商,凡单件维修超过1万元,项目维修超过2万元以上的,报资产处审核论证。
(5)验收:设备维修结束,经申请人验收通过后,填写验收意见,并在发票后面签字;
(6)报销:有签字的维修发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